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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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一 名例律
第1條 五刑
1.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①贖銅錢六百文.
②贖銅錢一貫二百文.
③贖銅錢一貫八百文.
④贖銅錢二貫四百文.
⑤贖銅錢三貫.
2.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⑥贖銅錢三貫六百文.
⑦贖銅錢四貫二百文.
⑧贖銅錢四貫八百文.
⑨贖銅錢五貫四百文.
⑩贖銅錢六貫.
3.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⑪贖銅錢一十二貫.
⑫贖銅錢一十五貫.
⑬贖銅錢一十八貫.
⑭贖銅錢二十一貫.
⑮贖銅錢二十四貫.
4.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⑯贖銅錢三十貫.
⑰贖銅錢三十三貫.
⑱贖銅錢三十六貫.
5.死刑二
絞斬.
⑲贖銅錢四十二貫.

〔直解〕
①准折五升布三匹.
②准折五升布六匹.
③准折五升布九匹.
④准折五升布十二匹.
⑤准折五升布十五匹.
⑥准折五升布十八匹.
⑦准折五升布二十一匹.
⑧准折五升布二十四匹.
⑨准折五升布二十七匹.
⑩准折五升布三十匹.
⑪准折五升布六十匹.
⑫准折五升布七十五匹.
⑬准折五升布九十匹.
⑭准折五升布一百五匹.
⑮准折五升布一百二十匹.
⑯准折五升布一百五十匹.
⑰准折五升布一百六十五匹.
⑱准折五升布一百八十匹.
⑲准折五升布二百十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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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十惡
1.一曰謀反, 二曰謀大逆, 三曰謀叛, 四曰惡逆, 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敬, 七曰不孝, 八曰不睦, 九曰不義, 十曰內亂.
①謂謀危社稷.
②謂謀毁宗廟・山陵及宮闕.
③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④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 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⑤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 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蠱毒・魘魅.
⑥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 盜及僞造御寶, 合和御藥 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 若造御膳 誤犯食禁, 御幸舟船 誤不堅固.
⑦謂告言呪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 及祖父母・父母在 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缺’이 ‘闕’이다.닫기
, 居父母喪 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 聞祖父母・父母喪 匿不擧哀, 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⑧謂謀殺及賣緦麻以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以’가 ‘已’이다. 이하 本條에서 같다.닫기
上親, 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⑨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 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 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 若殺見受業師, 及聞夫喪 匿不擧哀 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⑩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 及與和者.

〔直解〕
①社稷乙 危亡爲只爲 作謀爲行臥乎事.
②宗廟山陵宮闕等乙 毁亡爲只爲 作謀爲行臥乎事.
③本國乙 背叛爲遣 彼國乙 潛通謀叛爲行臥乎事.
④祖父母及父母果 夫矣 祖父母及父母等乙 打傷爲旀 謀殺爲旀 父矣 兄弟在 伯叔父果 伯叔妻在 母果 父矣 同生妹在 姑果 吾矣 兄果 長妹果 母矣 父母果 夫果等乙 謀殺爲行臥乎事.
⑤一家內死罪不喩在 三人乙 殺害爲旀 他人矣 四支乙 截割爲旀 他人矣 生氣乙 採取爲旀 害人毒蟲等物乙 畜養爲旀 厭魅咀呪爲行臥乎事.
⑥大廟及陵廟良中 神御之物果 進上車輿服用物等乙 偸取爲旀 御印乙 偸取及僞造爲旀 進上藥乙 不依本方 誤錯合造爲齊 藥封名乙 錯書爲齊 進上飮飱乙 誤犯食禁爲齊 親幸船楫乙 誤錯亦 堅實造作不冬爲行臥乎事.
⑦祖父母果 父母果 夫矣 祖父母果 父母果乙 訴告爲旀 惡談罵詈爲旀 祖父母果 父母果 現在爲去乙 戶別各居 家財分執爲旀 奉養欠闕齊 父母蒙喪良中 嫁娶爲齊 或宴飮作樂 或脫喪服爲遣 着吉服爲齊 祖父母及父母喪乙 聞遣 隱匿不發爲齊 生存爲在 祖父母及父母乙 身故爲乎樣以 妄稱爲行臥乎事.
⑧緦麻同姓八寸已上親屬乙 殺害爲乎爲 作謀爲旀 放賣爲旀 其矣 夫及大功同姓四寸已上族長及小功同姓五六寸族長等乙 打傷爲旀 訴告爲行臥乎事.
⑨掌內人民亦 仰屬官員乙 殺害爲旀 軍士亦 主掌兵馬使副使千戶百戶等乙 殺害爲齊 人吏及軍卒等亦 本屬五品已上官員乙 殺害爲齊 受訓師傅乙 殺害爲齊 其矣 夫喪乙 聞遣 隱匿不發爲齊 宴飮作樂爲齊 脫喪服爲遣 着吉服爲齊 他夫乙 改嫁爲行臥乎事.
⑩小功已上親果 父祖妾等乙 犯奸爲旀 和奸爲行臥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缺’이 ‘闕’이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以’가 ‘已’이다. 이하 本條에서 같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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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八議
1.一曰議親, 二曰議故, 三曰議功, 四曰議賢, 五曰議能, 六曰議勤, 七曰議貴, 八曰議賓.
①謂皇家袒免以上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以上’이 ‘已上’이다. 이하 本項에서 같다.닫기
親 及太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太’가 ‘大’이다. 이하 本項에서 같다.닫기
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 皇后小功以上親,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②謂皇家故舊之人, 素得侍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侍’가 ‘待’이다. 이하 本條에서 같다.닫기
見 特蒙恩待日久者.
③謂能斬將奪旗 摧鋒萬里, 或率衆來歸, 寧濟一時, 或開拓疆宇, 有大勳勞 銘功太004
註 004 『大明律直解』는 ‘太’가 ‘大’이다.닫기
常者.
④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 其言行可以爲法則者.
⑤謂有大才業, 能整軍旅治政事 爲帝王之輔佐 人倫之師範者.
⑥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 早夜奉公, 或出使遠方 經涉艱難, 有大勤勞者.
⑦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 散官二品以上者.
⑧謂承先代之後 爲國賓者.

〔直解〕
①王親亦 同高祖爲在 同姓八九寸親果 王祖母及王親母緦麻已上親果 王妃小功已上親果 世子妃大功已上親.
②王室良中 已前親厚 累年別蒙恩德爲有在 人.
③彼將乙 能斬爲旀 彼軍矣 旌旗乙 能奪爲旀 萬里軍鋒乙 摧折爲旀 他國軍衆乙 率領來降 一國人民乙 安寧令是旀 邊塞疆境乙 開闢 有大功勞爲去等 右功勞乙 大常旗良中 書上爲有臥乎 人.
④有大德行爲在 賢人君子矣 所言所行亦 可以爲一國法則者.
⑤有大才爲在 人亦 軍衆乙 能整爲旀 政事乙 修明 爲帝王輔佐 人倫良中 規範者.
⑥大小軍官員吏等亦 能守官職 晝夜奉公爲旀 或出使遠方 經涉艱難 有大功勞者.
⑦官爵亦 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官果 郞階二品以上者.
⑧前代君王子孫 承奉先祀 爲賓於國者.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以上’이 ‘已上’이다. 이하 本項에서 같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太’가 ‘大’이다. 이하 本項에서 같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侍’가 ‘待’이다. 이하 本條에서 같다.
註 004
『大明律直解』는 ‘太’가 ‘大’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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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應議者犯罪
1.凡八議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者’가 더 있다.닫기
犯罪 實封奏聞取旨, 不許擅自句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句’가 ‘句’이다.닫기
問. 若奉旨推問者, 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 先奏請議, 議定奏聞 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 不用此律.
①‘議’者, 謂原其本情 議其犯罪, 於奏本之內 開寫或親或故或功或賢或能或勤或貴或賓 應議之人所犯之事, 實封奏聞取旨. 若奉旨推問者 才方推問 取責明白招服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는 ‘服’이 ‘伏’이다.닫기
開具應得之罪 先奏請令五軍都督府・四輔・諫院・刑部・監察御史・斷事官集議, 議定奏聞. 至死者 惟云‘准犯依律合死’ 不敢正言絞斬 取自上裁.

〔直解〕
凡入八議爲在 人亦 犯罪爲在乙良 實封以 申聞爲白 伏候王旨爲白遣 趣便以 進來問當不冬爲旀 奉王旨推問爲在 人乙良 所犯罪狀果 應議之狀乙 開座爲 都當一處良中 議擬爲 議定後良中沙 申聞爲 上決乙 望白齊.
①議者 謂所犯情狀乙 議論爲 奏本內良中 親族果 故舊果 有功果 賢良果 才能果 尊貴果 國賓果 爲等如 八議良中 應當爲在 人矣 所犯之事乙 實封申聞爲 伏候王旨爲白乎矣 奉王旨推問爲在 人乙良 初亦 推問 明白招服捧上爲 所犯之罪乙 開座 都評議使臺省刑曹等官乙 一同議定後良中沙 申聞爲白乎旀 死罪乙良 唯只 照律爲乎矣 當死如 申聞爲白遣 絞罪斬罪乙良 一定正言不冬 伏候上決爲白乎事.
十惡乙 犯爲在隱 不用此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者’가 더 있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句’가 ‘句’이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는 ‘服’이 ‘伏’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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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職官有犯
1.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 奏聞請旨, 不許擅問, 六品以下 聽分巡御史・按察司幷分司 取問明白議擬 聞奏區處.
2.若府州縣官犯罪 所轄上司 不得擅自句問, 止許開具所犯事由 實封奏聞, 若許准推問 依律議擬回奏, 俟委官審實 方許判決.
3.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 不在奏請之限.
4.若所屬官 被本管上司非理陵虐, 亦聽開具實跡 實封徑直奏陳.

〔直解〕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亦 犯罪爲去等 申聞爲 伏候王旨爲白遣 趣便以 推問安徐齊 六品以下乙良 檢察使按廉使體察使弋只 罪狀明白推問爲 議罪申聞爲 伏候上決齊 ○州府郡縣官亦 犯罪爲去等 仰官亦 趣便以 推問安徐遣 所犯事狀乙 開座 實封申聞爲白乎矣 上決行下敎是去等 照律議疑爲 更良 申聞 委官矣 字細推明乙 待候爲良沙 一定決斷齊 ○其餘所犯笞罪果 徵祿果 贖罪果 遲錯過名等罪乙良 申聞除良 直決齊 ○仰官亦 所屬官乙 非理以 侵逼爲去等 侵逼事狀乙 開座爲 直亦 申聞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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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軍官有犯
1.凡軍官犯罪 從本管衙門 開具事由 申呈五軍都督府 奏聞請旨取問.
2.若六部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部’가 ‘陪’이다.닫기
・察院・按察司幷分司及有司 見問公事, 但有干連軍官及承告軍官 不公不法等事 須要密切實封奏聞, 不許擅自句問.
3.若奉旨推問, 除笞罪收贖 明白回奏, 杖罪以上 須要論功定議 請旨區處.
4.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 不在此限.

〔直解〕
凡軍官亦 犯罪爲去等 按廉使節制使弋只 事狀開坐 報都評議使爲 申聞伏候王旨爲白良沙 推問齊. ○門下府司憲府刑曹 在外按廉使節制使州府郡縣官員及所任官矣 當時推考爲臥乎 公事亦 凡矣 軍官員良中 干連事果 接狀推考爲臥乎 軍官矣 不公不法等乙 須只 精密亦 實封以 申聞遣 趣便以 執捉進來推問安徐齊. ○奉王旨推考爲乎矣 笞罪贖罪等事乙良 推考決斷後 事意申聞爲齊 杖罪以上乙良 須只 論功定議爲 伏候上決決斷爲遣 領軍衙門首領官犯罪乙良 不在此限.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部’가 ‘陪’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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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文武官犯公罪
1.凡內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 該笞者 官收贖 吏每季類決 不必附過. 杖罪以上, 明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白’이 더 있다.닫기
立文案 每年一考 紀錄罪名, 九年一次 通考所犯次數重輕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重輕’이 ‘輕重’이다.닫기
以憑黜陟.

〔直解〕
凡內外大小軍民官司官吏等亦 公事以 犯罪爲去等 當笞爲在 官員乙良 贖罪爲遣 人吏乙良 每季朔乙 當爲 已前罪狀 幷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幷’이 ‘並’이다.닫기
以 論決爲遣 過名乙良 紀錄安徐爲旀 杖罪以上是去等 明白亦 立案爲 每年一度乙 考課 罪名乙 紀錄齊 九年第良中 一度乙 所犯輕重 數爻乙 通考爲良沙 黜陟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白’이 더 있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重輕’이 ‘輕重’이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幷’이 ‘並’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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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文武官犯私罪
1.凡文官犯私罪, 笞四十以下 附過還職, 五十解見任別敍, 杖六十降一等, 七十降二等, 八十降三等, 九十降四等 俱解見任, 流官於雜職內敍用 雜職於邊遠敍用, 杖一百者 罷職不敍.
2.若軍官有犯私罪, 該笞者 附過收贖, 杖罪解見任 降等敍用. 該罷職不敍者 降充總旗. 該徒流者 照依地里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는 ‘理’이나, 제10조에 의하면 ‘里’가 맞다.닫기
遠近 發各衛充軍, 若建立事功 不次擢用.
3.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 有犯私罪, 笞四十者 附過各還職役, 五十罷見役別敍. 杖罪並罷職役不敍.

〔直解〕
凡文官亦 私罪乙 犯爲去等 笞四十以下乙良 過名乙 施行遣 還本職齊 五十是去等 罷見任爲 佗官良中 移差爲齊 杖六十是去等 降職一等 七十是去等 降職二等 八十是去等 降職三等 九十是去等 降職四等 並只 罷見任爲乎矣 正官乙良 雜職內敍用齊 雜職乙良 遠方良中 敍用齊 杖一百者是去等 停職不用齊 ○軍官亦 私罪乙 犯爲去等 當笞爲在乙良 過名施行爲旀 贖罪爲遣 杖罪乙良 罷見職降等敍用齊 罷職不敍良中 當爲在乙良 降充百戶遣 徒流良中 當爲在乙良 程途遠近乙 計爲 各防護所良中 發送充軍爲遣 在貶所爲 擢拔成功爲在乙良 不次超等錄用齊 正官良中 未入爲在 官員及令史色員亦 私罪乙 犯爲在乙良 笞四十是去等 過名施行遣 本職本役良中 還充齊 五十是去等 罷見役爲遣 他役良中 移定齊 杖罪是去等 並罷職役不敍.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는 ‘理’이나, 제10조에 의하면 ‘里’가 맞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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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1.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 實封奏聞取旨 不許擅自句問. 若奉旨推問者, 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 先奏請議. 議定奏聞 取自上裁.
2.若皇親國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之子 若四品・五品官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官’이 없다.닫기
之父母・妻及應合襲蔭子孫犯罪, 從有司依律追問, 議擬奏聞 取自上裁.
3.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 不用此律.
4.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 倚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倚’가 ‘依’이다.닫기
勢虐害良民 陵犯官府者 加常人罪一等 止坐犯人, 不在上請之律.
5.若各衙門追問之際 占恡不發者, 並聽當該官司 實封奏聞區處.
①‘其餘親屬’ 謂皇親・國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兩姨子003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子’가 ‘夫’이다.닫기
・外甥・妻姪之類. 及家人・伴倘・管庄004
註 004 『大明律直解』는 ‘庄’이 ‘莊’이다.닫기
・佃甲 倚仗威勢 虐害良民 陵犯官府者 事發 不須奏聞 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斷 止坐犯人本身.
②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005
註 005 『大明律附例』는 ‘告發’이 ‘發告’이다.닫기
差人句問, 其皇親・國戚及功臣 占恡不發出官者, 並聽當該官司 實封奏聞區處.

〔直解〕
凡入八議爲在 人矣 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亦 犯罪爲去等 實封以 申聞 伏候王旨遣 趣便以 進來問當安徐齊 奉王旨推問爲在 人乙良 所犯罪果 及議擬事狀乙 開坐 先亦 申聞請議 議定後伏候上決齊. ○宗親及功臣矣 外祖父母果 父矣 兄弟果 妻果 父矣 同生妹果 吾矣 兄弟果 姊妹果 女壻果 兄弟之子果 及四品五品官矣 父母果 妻果 子孫果 門蔭承襲良中進叱有在 子孫果亦 犯罪爲去等 所任官員亦 依律推問爲遣 議擬申聞 伏候上決齊 十惡反逆罪良中 干犯人果 奸淫盜賊殺人枉法受財爲在 人乙良 不用此律齊. ○其餘親族奴僕果 各舍主果 田作等亦 依勢爲 良人乙 侵害爲旀 官司乙 陵犯爲在乙良 常人罪良中 加一等爲乎矣 犯人乙 依律坐罪遣 申聞安徐齊.
①王親國戚及功臣矣 同姓四寸六寸兄弟及同姓五寸叔父果 母矣 同生娚果 母之同生兄弟矣 夫果 父之同生姊妹矣 夫果 其矣 妻娚果 母邊四寸兄弟矣 子果 女子矣 子果 妻矣 同姓三寸少爲子等果 及家人伴黨舍主爲頭處干006
註 006 『大明律直解』의 원문은 ‘干’이 ‘于’이나, 오류이다.닫기
等亦 威勢乙 憑仗 良民乙 侵害爲旀 官司乙 陵犯爲去等 常人罪良中 加一等決罪爲乎矣 犯人矣 己身分 坐罪爲乎事.
各司亦 進來推問次良中 隱藏發送不冬爲在乙良 並只 次知官司亦 實封以 申聞決斷.
②凡有人亦 本管官司良中 現告爲乎等用良 差使捉來推問爲去乙 宗親及功臣等亦 犯人乙 容隱爲 官司良中 發送不冬爲在乙良 並只 次知官司亦 實封以 申聞決斷.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官’이 없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倚’가 ‘依’이다.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子’가 ‘夫’이다.
註 004
『大明律直解』는 ‘庄’이 ‘莊’이다.
註 005
『大明律附例』는 ‘告發’이 ‘發告’이다.
註 006
『大明律直解』의 원문은 ‘干’이 ‘于’이나, 오류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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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1.凡軍官・軍人犯罪 律該徒流者 各決杖一百. 徒五等 皆發二千里內衛分充軍, 流三等 照依地里遠近 發各衛充軍. 該發邊遠充軍者 依律發遣. 並免刺字.
2.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 俱准軍人擬斷, 亦免徒流刺字.
①‘軍丁’ 謂軍官軍人餘丁, ‘軍吏’ 謂入伍001
註 001 원문은 ‘伍’가 ‘五’이나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에 의거하여 바로잡았다.닫기
請糧軍人 能識字選充軍吏者, 犯罪與軍人同. 若係各處吏員 發充請俸司吏者 與府州縣司吏 一體科斷.

〔直解〕
凡矣 軍官軍人亦 犯罪爲去等 律當徒流爲在乙良 各決杖一百 徒五等乙良 並只 二千里內防禦所良中 充軍齊 流三等乙良 程途遠近計爲 各防禦所良中 發送充軍齊 邊遠處發送充軍合當爲在乙良 依律發送齊 其軍丁及軍吏犯罪爲在乙良 並只 軍人例良中 准爲 決斷遣 徒流及鈒刺乙良 皆免
①軍丁段 軍官及軍人矣 數外餘丁是齊 軍吏段 牌內入屬受料軍人亦 識字以 軍吏良中 選充爲在 人是去有亦 右人等犯罪爲去等 罪同軍人齊 他衙門吏員以 使內如可 受糧司吏良中 發充人亦 犯罪爲在乙良 州縣司吏一例以 科斷.
註 001
원문은 ‘伍’가 ‘五’이나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에 의거하여 바로잡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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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犯罪得累減
1.凡一人犯罪應減者, 若爲從減・自首減・故失減・公罪遞減之類 並得累減.
①謂共犯罪 以造意者爲首 隨從者減一等.
②謂犯法 知人欲告 而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受’가 더 있다.닫기
自首者 聽減二等.
③謂吏典 故出人罪 放而還獲 止減一等, 首領官不知情 以失論, 失出減五等, 比吏典又減一等, 通減七等.
④謂同僚犯公罪, 失於入者 吏典減三等 若未決放 又減一等 通減四等, 首領官減五等, 佐貳官減六等, 長官減七等之類.
⑤如此之類 俱得累減科罪.

〔直解〕
凡一人亦 犯罪爲有去乙 理合減等爲乎 事段 爲從者是去等 減爲乎事.
①共犯罪爲乎矣 初亦 出意者爲頭爲遣 隨從者乙良 減一等
②犯法人亦 他人亦 現告爲去 知想只遣 先告爲在乙良 聽減一等
③令史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史’가 ‘吏’이다. 이하 본조에서 같다.닫기
色員亦 犯罪人矣 罪狀乙 故只 輕論放送爲有如可 還執爲在乙良 減一等齊 郞廳官亦 知情不冬爲在乙良 過失以 論遣 罪狀輕重乙 詳審不冬 輕罪以 放出爲只爲使內在乙良 減五等齊 令史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令史’가 ‘人吏’이다.닫기
色員例良中 又減一等 通計七等乙 減爲乎事
④同僚官亦 公罪乙 犯爲有去乙 所犯詳審不冬 重亦 得罪爲只爲 遲錯亦 使內在乙良 令史色員乙良 減三等遣 未決放爲有去等 又減一等爲 通計減四等齊 房掌乙良 減五等 之次官乙良 減六等 長官乙良 減七等爲乎事
⑤右如 爲在 罪犯乙良 並只 累次以 減等科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受’가 더 있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史’가 ‘吏’이다. 이하 본조에서 같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令史’가 ‘人吏’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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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以理去官
1.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 與見任同. 封贈官與正官同. 其婦人犯夫及義絶者 得與其子之官品同. 犯罪者, 並依職官犯罪律 擬斷.
①謂不因犯罪而解任者, 若沙汰冗員・裁革衙門之類, 雖爲事解任降等 不追誥命者, 並與見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見’이 ‘現’이다.닫기
任同.
②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絶 及夫在被出 其子有官者 得與子之官品同, 爲母子無絶道故也.

〔直解〕
凡政滿遞還爲旀 他職良中 遷轉爲旀 年老致仕爲在 等官隱 現任以 同
①犯罪不冬 罷職果 冗官乙 削除果 濫設衙門乙 革罷果 右如 因事罷任降等爲良置 謝貼收取不冬爲在隱 現任以 同
其婦人亦 夫家良中 得罪爲旀 義絶爲去等 被黜爲良置 其矣 子矣 官職品次以 同論
②婦人亦 必于 夫家得罪 被黜爲良置 其矣 子亦 有官職爲去等 子矣 官職以 同論爲臥乎事段 母子亦 相絶爲乎 道理無乎事
右人等亦 犯罪爲去等 並只 職官矣 犯罪例乙 依准決斷.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見’이 ‘現’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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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無官犯罪
1.凡無官犯罪 有官事發, 公罪亦得收贖紀錄.
2.卑官犯罪 遷官事發, 在任犯罪 去任事發, 犯公罪 笞以下勿論 杖以上紀錄通考. 爲事黜革 笞・杖以上001
註 001 원문은 ‘以上’이 없으나,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에 의거하여 추가하였다.닫기
皆勿論, 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 罪雖紀錄勿論, 事須追究明白. 但犯一應私罪 並論如律. 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 亦依上擬斷.
①‘遷官’者 謂改除及差委・權攝隣近官司・得代. ‘去任’者 謂考滿・丁憂・致仕之類.

〔直解〕
凡無官職時犯罪人亦 有官職爲良沙 事發爲在乙良 公罪是去等 贖罪爲遣 罪狀施行齊 ○小職時犯罪人亦 官職乙 遷轉爲良沙 事發爲旀 在任時犯罪爲遣 遞任後良中沙 事發爲在乙良 犯公罪笞以下是去等 勿論齊 杖已上是去等 罪狀紀錄 一時通考齊 公事乙用良 黜革爲在乙良 笞杖已上乙 並只 勿論遣 若其事亦 錢糧乙 埋沒令是旀 官物乙 閪失爲在乙良 罪狀乙 必于 施行爲遣 勿論爲去乃 其事乙 須只 明白推考爲齊 大抵犯私罪爲在乙良 並只 依律論罪
①遷官段 他官良中 移差是去乃 出使是去乃 隣官良中 權知是齊 去任段 政滿遞還是去乃 在喪是去乃 致仕等類是乎事
人吏等 公私罪乙 有犯爲在乙良置 幷以 依上一例以 擬議決斷爲乎事
註 001
원문은 ‘以上’이 없으나,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에 의거하여 추가하였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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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除名當差
1.凡職官犯罪 罷職不敍, 追奪除名者, 官爵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爵’이 ‘職’이다.닫기
皆除. 僧道犯罪 曾經決罰者, 並令還俗. 軍民匠竈 各從本色 發還原籍當差.

〔直解〕
凡職官亦 犯罪爲 停職不用 謝貼收取 名字爻周爲在乙良 已前官爵 並只 削除齊 僧人亦 犯罪爲 已決罪爲在乙良 並只 還俗爲 軍民役及工匠鹽干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의 원문은 ‘于’이나, 활자본에 “干之誤乎”란 頭註가 있다.닫기
等本役良中 定送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爵’이 ‘職’이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의 원문은 ‘于’이나, 활자본에 “干之誤乎”란 頭註가 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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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流囚家屬
1.凡犯流者 妻妾從之, 父祖子孫欲隨者聽, 遷徙・安置人家口 亦准此. 若流徙人身死 家口雖經附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附’가 ‘付’이다.닫기
籍 願還鄕者放還. 其謀反逆叛 及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及’이 없다.닫기
造畜蠱毒 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 會赦猶流者家口 不在聽還之律.

〔直解〕
凡流罪良中 犯爲在乙良 妻妾乙 幷以 發送爲乎矣 父果 祖果 子孫果亦 隨去向入在乙良 聽許齊 外方遷徙付處及從便人等矣 家口置 此樣以 使內齊 流徙人亦 身死爲去等 家口亦 必于 其村戶籍良中 名字施行爲良置 自願還鄕爲在乙良 放還遣 他矣 肝腸乙 割出爲 生氣乙 採取人果 謀反逆叛及造畜蠱毒人果 一家內三人乙 殺害爲在 人等亦 逢音 有旨在白敎是良置 放赦不得爲乎 流罪人矣 家口乙良 不許聽還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附’가 ‘付’이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及’이 없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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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常赦所不原
1.凡犯十惡, 殺人, 盜係官財物 及强盜・竊盜, 放火・發塚, 受枉法・不枉法贓, 詐僞・犯姦・略人略賣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賣’가 ‘賈’이다.닫기
和誘人口, 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 故出入人罪, 若知情故縱, 聽行藏匿・引送, 說事過錢之類 一應眞犯 雖會赦並不原宥. 其過誤犯罪, 及因人連累致罪, 若官吏有犯公罪 並從赦原. 其赦書 臨時定罪名特免 及減降從輕者 不在此限.
①謂故意犯事得罪者 雖會赦 皆不免罪.
②謂過失殺傷人・失火 及誤毁遺失官物之類.
③謂因別人犯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犯’이 ‘致’이다.닫기
罪 連累以得罪者. 如人犯罪 失覺察・關防・鈐束 及干003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干’이 ‘下’이다.닫기
連・聽使之類.
④謂官吏人等 因公事得罪, 及失出入人罪, 若文書遲錯之類.
⑤謂會赦 皆得免罪.
⑥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 臨時定立罪名 寬宥者 特從赦原.
⑦謂降死從流, 流從徒, 徒從杖之類.
⑧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直解〕
凡十惡殺人果 官物乙 偸取爲旀 强盜爲旀 竊盜爲旀 放火爲旀 發塚爲旀 枉法及不枉法良中 贓物乙 受贈爲旀 虛事造飾爲旀 犯奸爲旀 良人乙 謀略以 敎誘爲旀 良人乙 謀略以 敎誘放賣爲旀 和誘人口爲旀 奸惡乙 結黨爲旀 讒言以 死地良中 陷害爲只爲 非法殺人爲旀 故只 人罪乙 輕重爲旀 知情爲 故只 放送爲旀 許令004
註 004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令’이 ‘今’이다.닫기
隱藏爲旀 引接指送爲旀 罪人乙 向入 官員處所 請贈物傳上爲旀 爲等如 眞亦 犯罪爲在乙良 逢音 宥旨在白敎是良置 並只 不赦
①故犯得罪爲在乙良 逢音 赦是良置 免罪不得爲乎事
②知不得爲 誤殺傷人爲旀 失火爲旀 官物乙 誤錯亦 損毁閪失爲乎事
③他人矣 犯罪乙因于 干連得罪爲乎 緣故段 犯罪人乙 遲晩覺察爲 禁約不冬爲旀 干連爲去乃 聽從使令爲去乃事
④官吏亦 因公事 得罪爲旀 及知不得 出入人罪爲旀 文書遲錯爲乎事
⑤逢音 赦是去等 並只 放赦爲乎事
⑥宥旨內良中 常赦所不原是如 稱下不冬敎是遣 所犯罪名乙 臨時酌量寬赦敎 罪人乙良 特別放赦爲乎事
⑦死罪乙 流罪良中 降等爲旀 流罪乙 徒罪良中 降等爲旀 徒罪乙 杖罪良中 降等爲在乙良 免降爲乎事
⑧已上罪狀段 並只 常赦不赦例良中 不在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賣’가 ‘賈’이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犯’이 ‘致’이다.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干’이 ‘下’이다.
註 004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令’이 ‘今’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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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徒流人在道會赦
1.凡徒流人 在道會赦 計行程 過限者 不得以赦放. 有故者 不用此律. 若曾在逃 雖在程限內 亦不放免, 其逃者身死 所隨家口願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願’이 ‘愿’이다.닫기
還者聽. 遷徙・安置人准此.
2.其徒流・遷徙・安置人 已至配所, 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 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 會赦猶流者 並不在赦放之限.
①謂如流三千里, 日行五十里 合該六十日程. 若未滿六十日會赦 不問已行遠近 並從赦放. 若從起程日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日’이 ‘口’이다.닫기
總計行過路程 有違限者 不在赦限.
②‘有故’ 謂如沿路患病 或阻風被盜, 有所在官司保勘文憑者 皆聽除去事故日003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日’이 ‘口’이다.닫기
數 不入程限004
註 004 『大明律附例』는 ‘限’이 없다.닫기
故云‘不用此律’.

〔直解〕
凡徒流人亦 路次良中 逢音 宥旨在白敎是去等 行路日數亦 限日已過己只 未到爲在乙良 不許放赦齊.
①三千里良中 流配爲乎第亦中 依例一日五十里以 合計爲乎 六005
註 005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六’이 ‘矣’이나 오류이다.닫기
十日程途是去乙 六十日未滿爲 宥旨在白敎是去等 已行爲乎 遠近不問爲 並只 放赦爲乎矣 發行日始計數 行路日數已過爲己只 未到爲在乙良 不在赦限.
②道路良中 有病爲旀 船路良中 遭風爲旀 逢賊如爲在 事狀等乙用良 所在官司明文捧上爲在隱 不在此律爲乎事.
曾只 在逃爲有如 人乙良 必于 行路限日亦 未滿爲良置 不許放免齊. 在逃人亦 身故爲去等 隨去爲行如 家口亦 自願還鄕爲在乙良 許聽放還爲旀 遷徙付處人等矣 家口置 如前放還齊. ○徒流遷徙安置人等亦 已至配所爲在 人果 及謀反逆叛爲 流罪良中 應當爲在 人果 造畜蠱毒爲旀 採生拆割爲旀 殺一家三人爲在 人等隱 必于 宥旨在白敎是良置 流配合當爲在乙 並只 不赦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願’이 ‘愿’이다.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日’이 ‘口’이다.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日’이 ‘口’이다.
註 004
『大明律附例』는 ‘限’이 없다.
註 005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六’이 ‘矣’이나 오류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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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犯罪存留養親
1.凡犯死罪 非常赦所不原者, 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 家無以次成丁者 開具所犯罪名奏聞 取自上裁. 若犯徒流者 止杖一百 餘罪收贖 存留養親.

〔直解〕
凡死罪乙 犯爲 常赦良中 不赦爲乎所不喩在 人亦 祖父母父母弋只 年老有病是遣 犯斤侍病男丁無在乙良 其矣 所犯罪名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은 ‘名’이 ‘各’이다.닫기
乙 開坐申聞 伏候上決齊. 徒流罪良 犯爲在乙良 唯只 決杖一百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은 ‘百’이 ‘有’이다.닫기
遣 其餘罪乙良 贖罪爲遣 存留養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은 ‘名’이 ‘各’이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은 ‘百’이 ‘有’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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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1.凡工匠樂戶 犯流罪者 三流並決杖一百 留住拘役四年. 若欽天監天文生 習業已成 能專其事, 犯流及徒者 各決杖一百 餘罪收贖.
2.其婦人犯罪 應決杖者, 姦罪去衣受刑, 餘罪單衣決罰, 皆免刺字. 若犯徒流者 決杖一百 餘罪收贖.
①凡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凡’이 ‘犯’이다.닫기
謀反逆叛緣坐應流 及造畜蠱毒・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 會赦猶流 及犯竊盜者 不在留住之限. ‘餘罪收贖’ 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 決杖一百 贖銅錢三十貫, 杖一百徒三年者 決杖一百 贖銅錢一十八貫之類. 餘條准此.

〔直解〕
凡工匠樂戶 流罪乙 犯爲在乙良 三等流罪乙 並只 決杖一百遣 還留爲 當役四年齊 書雲觀所任人亦 天文習業已成爲旀 能專其事爲在乙良 流罪及徒罪乙 犯爲良置 各杖一百遣 其餘徒流罪乙良 收贖齊.
①婦人犯罪爲 決杖良中 當爲在乙良 犯奸罪是去等 去衣受刑爲旀 他罪乙良 單衣以 決罰爲遣 鈒字安徐齊 徒流罪乙 犯爲在乙良 決杖一百遣 其餘罪乙良 贖徵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凡’이 ‘犯’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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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徒流人又犯罪
1.凡犯罪已發又犯罪者 從重科斷. 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 依律再科後犯之罪. 其重犯流者 依留住法 三流並決杖一百 於配所拘役四年. 若犯徒者 依所犯杖數・該徒年限 決訖應役, 亦總不得過四年. 其杖罪以下 亦各依數決之, 其應加杖者 亦如之.
①謂先徒三年已役一年 又犯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는 ‘徒’가 더 있다.닫기
三年者 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 則總徒不得過四年. 三流 雖並杖一百 俱002
註 002 모든 판본이 ‘俱’이나 의미상 ‘拘’가 맞을 듯하다.닫기
役四年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는 ‘者’가 더 있다.닫기
, 若先犯徒年未滿者 亦止總役四年.
②謂工樂戶及婦人犯者 亦依律科之.

〔直解〕
凡前犯罪狀已發爲去乙 又犯罪爲在乙良 從重科斷齊 已徒已流罪人亦 又犯罪爲在乙良 依律爲 後犯之罪乙 依律科斷齊 流罪良中 重犯爲在乙良 留住法例乙 依良 三流乙 並只 決杖一百爲遣 配所良中 當役四年令是齊 徒罪乙 犯爲在乙良 所犯杖數乙 依爲旀 徒年已過年數乙 幷計爲 更良 當役令是乎矣 不得過四年齊.
①先亦 徒三年罪乙 犯爲 立役一年已過後良中 更良 徒三年罪乙 再犯爲在 人乙良 唯只 杖一百徒一年分 加罪爲 總計徒罪乙 四年不過使內齊 三等流罪乙良置 並只 杖一百四年乙 徒役使內齊 先犯徒罪年限未滿爲在 人乙 幷以 四年分 徒役使內乎事.
杖罪已下乙良 依數決斷爲遣 理合加決杖者 亦如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는 ‘徒’가 더 있다.
註 002
모든 판본이 ‘俱’이나 의미상 ‘拘’가 맞을 듯하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는 ‘者’가 더 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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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老少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는 ‘少’가 ‘小’이다. 이하 본조에서 같다.닫기
廢疾收贖
1.凡年七十以上 十五以下 及廢疾 犯流罪以下 收贖. 八十以上 十歲以下 及篤疾 犯反逆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反逆’이 없다(頭註에서 “鄕本”으로 차이 표시).닫기
・殺人應死者, 議擬奏聞 取自上裁. 盜及傷人者 亦收贖, 餘皆勿論. 九十以上 七歲以下 雖有死罪 不加刑. 其有人敎令 坐其敎令者. 若有贓應償, 受贓者償之.
①其犯死罪 及謀反逆叛緣坐應流 若造畜蠱毒・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 會赦猶流者 不用此律. 其餘侵損於人 一應罪名 並聽收贖.
②謂旣侵損於人 故不許全免 亦令其收贖.
③謂除反逆003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反逆’이 없다.닫기
・殺人應死者上請, 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 其餘有犯 皆不坐罪.
④犯反逆緣坐 應配役者004
註 004 『大明律附例』는 ‘犯反逆緣坐 應配役者’가 ‘九十以上 犯反逆者’이다(頭註에서 “鄕本”으로 차이 표시).닫기
不用此律.
⑤謂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之人 皆少智力 若有敎令之者 罪坐敎令之人. 或盜財物 傍005
註 005 『大明律附例』는 ‘傍’이 ‘旁’이다.닫기
人受而將用 受用者償之. 若老少自用, 還着老少之人追徵.

〔直解〕
凡年七十以上 十五以下 及廢疾之人亦 犯罪爲良在等 流罪以下乙良 並只 收贖齊. ○八十以上果 十歲以下 及廢疾爲在 人亦 反逆殺人罪乙 犯爲 當死爲在乙良 申聞爲 伏候上決爲白遣 作賊及傷人事乙良 贖罪齊.
②他人乙 侵害爲乎等用良 全免不冬 贖罪令是臥乎事.
④九十以上 七歲以下亦 必于 死罪乙 犯爲良置 加刑不冬爲乎矣 犯反逆良中 緣坐屬公合當爲在乙良 不用此律.
⑤九十以上 七歲以下人乙 敎誘犯罪令是在乙良 敎誘之人乙 當爲 推罪齊 財物乙 偸取爲 傍人亦 受用爲良在等 用者乙 當爲 生徵齊 老小亦 自用爲去等 老小乙 當爲 生徵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는 ‘少’가 ‘小’이다. 이하 본조에서 같다.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反逆’이 없다(頭註에서 “鄕本”으로 차이 표시).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反逆’이 없다.
註 004
『大明律附例』는 ‘犯反逆緣坐 應配役者’가 ‘九十以上 犯反逆者’이다(頭註에서 “鄕本”으로 차이 표시).
註 005
『大明律附例』는 ‘傍’이 ‘旁’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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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犯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犯’이 ‘凡’이다.닫기
罪時未老疾
1.凡犯罪時雖未老疾 而事發時老疾者 依老疾論. 若在徒年限內老疾 亦如之. 犯罪時幼小 事發時長大 依幼小論.
①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 年七十事發, 或無廢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廢’가 없다.닫기
疾時犯罪 有廢疾後事發, 得依老疾收贖. 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 八十事發, 或廢疾時犯罪 篤疾時事發, 得入上請. 八十九犯死罪 九十事發, 得入勿論之類.
②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 役限未滿 年入七十, 或入徒時無病 徒役年限內成廢疾, 並聽准老疾收贖. 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爲率 驗該贖錢數 折役收贖. 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 已行斷罪 拘役五箇月之後 犯人老疾合 將杖六十徒一年 總該贖錢一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는 ‘一’이 없다.닫기
十二貫 除已受杖六十准錢三貫六百文, 該剩徒一年贖錢八貫四百文, 計算每徒一月 該錢七百文 已役五箇月 准錢三貫五百文外 有未役七箇月 該收贖錢四貫九百文之類. 其餘徒役年限贖錢不等 各行照數折算收贖.
③謂如七歲犯死罪 八歲事發 勿論, 十歲殺人 十一歲事發 仍得上請, 十五歲時作賊 十六歲事發 仍以贖論.

〔直解〕
①六十九歲以下時 犯罪爲遣 七十歲後良沙 事發爲旀 無廢疾時 犯罪爲遣 有廢疾後 事發爲去等 老疾收贖例以 贖罪齊 七十九歲以下時 犯死罪爲遣 八十歲時 事發爲旀 廢疾時 犯罪爲遣 篤疾時 事發爲去乙良 申聞待決齊 八十九歲時 犯死罪爲遣 九十歲時 事發爲在乙良 勿論罪爲乎事.
徒役年限內良中 老疾是去等 如前論之爲乎事.
②六十九歲以下人亦 徒役年限內良中 七十到來齊 初亦 徒役時 無病爲有如可 限內良中 廢疾有在乙良 並只 老疾例以 贖罪爲乎矣 大抵一年亦 三百六十日爲限是乎等用良 徒一年役錢以 准折贖罪齊 萬一杖六十徒一年罪乙 犯人亦 已決杖六十爲遣 一年徒役以 五朔乙 已役後 同犯罪人亦 老疾爲去有亦 大抵 杖六十徒一年罪乙 贖罪爲乎第亦中 總計錢削十二貫是去有乙 已受杖六十 贖錢三貫六百文 除遣 徒一年贖錢亦 八貫四百文是去有良厼 每一朔徒役贖錢亦 七百文是去有等以 已徒役五朔 贖錢三貫五百文外良中 未役七朔贖錢乙良 四貫九百文乙 生徵爲乎矣 其餘二年 二年徒役年限 贖錢亦 不等爲置有良厼 各年月乙 算計 贖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犯’이 ‘凡’이다.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廢’가 없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는 ‘一’이 없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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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給沒贓物
1.凡彼此俱罪之贓 及犯禁之物 則入官. 若取與不和 用强生事 逼取求索之贓, 並還主.
2.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産 赦書到後, 罪雖決訖 未曾抄箚入官者 並從赦免. 其已抄箚入官守掌 及犯謀反・逆・叛者 並不放免. 若罪未處決, 物雖送官 未經分配者 猶爲未入. 其緣坐人家口 雖已入官, 罪人得免者 亦從免放.
3.若以贓入罪 正贓見在者, 還官・主. 已費用者, 若犯人身死 勿徵, 餘皆徵之. 若計雇工賃錢 爲贓者 亦勿徵.
4.其估贓者, 皆據犯處當時中等物價 估計定罪. 若計雇工錢者 一人一日爲銅錢六十文 其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 照依犯時雇工賃直 賃錢雖多 各不得過其本價.
5.其贓罰金銀 並照犯人原供成色 從實追徵, 入官給主. 若已費用不存者 追徵足色.
①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 計贓爲罪者.
②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
③謂恐嚇・詐欺・强買賣 有餘利, 科斂及求索之類.
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官物還官, 私物給主’가 더 있다.닫기
謂官物還官, 私物還主. 又若本贓是驢 轉易得馬, 及馬生駒 羊生羔 畜産蕃息, 皆爲見在.
⑤另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另’이 ‘別’이다.닫기
犯身死者 亦同.
⑥謂船價直銅錢一十貫 却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는 ‘却’이 ‘各’이다.닫기
不得追賃錢一十一貫之類.
⑦謂人原盜或取受正贓金銀 使用不存者 並追足色.

〔直解〕
①彼此財物乙 受爲在乙良 枉法不枉法良中 照實爲 計贓多小以 與罪爲乎事.
②及犯禁之物乙良 入官齊 取者與者不和爲 强亦 生事 侵逼乞請爲在 贓物乙良 並只 給還本主齊.
③脅勅爲旀 欺罔爲旀 强亦 買賣爲 利錢剩004
註 004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剩’이 ‘利’이다.닫기
餘爲旀 取斂求請之類.
犯罪爲 沒官合當爲在 財産乙 宥旨行下後 必于 已決罪爲在乃 財産數爻乙 件記以 入官不冬爲在乙良 並只 免赦爲遣 數爻件記乙 已入官准受爲是果 及謀反逆叛乙 犯爲在 財産乙良 並只 不許免赦齊. 所犯罪乙 決斷不冬爲有遣 財産 必于 沒官爲在乃 犯罪人亦 配流不冬爲在乙良 猶亦 未入官是齊. 坐罪人矣 家口乙良 必于 入官爲在乃 犯人亦 免罪爲昆 幷以 免放齊. ○受贓以 犯罪爲在乙良 贓物亦 現在爲去等 官物乙良 還官爲旀 私物乙良 給主.
④官物乙良 還官 私物乙良 還主齊. 又本贓亦 驢是去乙 馬乙 交易爲旀 馬亦 生駒爲旀 羊亦 生兒爲在是 皆爲現在.
已費用爲在乙良 所犯人亦 身故爲去等 生徵安徐齊.
⑤他罪乙 犯爲遣 身死爲良置 亦同.
身役功錢乙良置 犯人亦 身死爲去等 勿徵爲乎矣 ○其贓物乙 時價以 計折爲 其矣 所犯處良中 其時物價以 計折定罪齊. 身役功錢乙 計折爲乎矣 一人是去等 一日銅錢六十文式以 生徵齊. 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磨店舍等乙良 犯罪時時價以 計折爲 賃錢亦 必于 數多爲在乃 本價良中 過數不冬爲只爲 生徵齊.
徵銅以 生徵爲臥乎 金銀乙良 並只 所犯人矣 初亦 納段 本色乙用良 生徵入官爲旀 本主還給爲齊. 已費用不存爲良置 本色以 還徵爲乎事.
⑦初亦 偸取爲旀 或取或受爲乎 正贓金銀乙 已用爲在乙良 並只 本色還徵.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官物還官, 私物給主’가 더 있다.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另’이 ‘別’이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는 ‘却’이 ‘各’이다.
註 004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剩’이 ‘利’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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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犯罪自首
1.凡犯罪未發 而自首者 免其罪 猶徵正贓. 其輕罪雖發 因首重罪者 免其重罪. 若因問被告之事 而別言餘罪者 亦如之.
2.其遣人代首 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爲首及相告言者 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 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 以不實不盡之罪 罪之, 至死者 聽減一等. 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 減罪二等坐之. 其逃叛者雖不自首, 能還歸本所者 減罪二等.
3.其損傷於人, 於物不可陪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陪’가 ‘倍’이다.닫기
償, 事發在逃, 若私越度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度’가 ‘渡’이다.닫기
關, 及姦幷私習天文者 並不在自首之律.
4.若强竊盜詐欺取人財物, 而於事主處首服 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 悔過回付還主者, 與經官司自首同 皆得免罪. 若知人欲告 而於財主處首還者 亦得減罪二等. 其强竊盜 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 亦得免罪 又依常人 一體給賞.
①謂如枉法・不枉法贓 徵入官, 用强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索之類 及强竊盜贓 徵給主.
②謂如竊盜事發, 自首又曾私鑄銅錢, 得免鑄錢之罪 止科竊盜罪.
③謂因犯私鹽事發 被問不加拷訊, 又自別言曾竊盜牛 又曾詐欺人財物, 止科私鹽之罪 餘罪皆003
註 003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皆’가 ‘俱’이다.닫기
得免之類.
④‘其遣人代首’者 謂如甲犯罪 遣乙代首, 不限親疎, 亦同自首免罪. ‘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爲首’ 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 若奴婢雇工人 爲家長首及相告言者, 皆與罪人自首 同得免罪. 其小功・緦麻親首告 得減凡人三等, 無服之親 亦得減一等. 如謀反逆叛未行 若親屬首告 或捕送到官者 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 若已行者 正犯人不免, 其餘應緣坐人 亦同自首律免罪.
⑤自首贓數不盡者, 止計不盡之數 科之.
⑥因犯殺傷於人 而自首者 得免所因之罪 仍從故殺傷法. 本應過失者 聽從本法.
⑦謂如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 私家旣不合有 是不可償之物 不准首. 若本物見在 首者 聽同首法免罪.
⑧雖不得首所犯之罪 得減逃走之罪二等.

〔直解〕
凡犯罪人亦 未發前自告爲在乙良 免其罪爲遣 正贓物色乙良 生徵.
①枉法及不枉法以 受贈爲乎 贓物乙良 沒官齊 脅取及收斂物色果 强盜竊盜贓物等乙良 生徵給主.
輕罪亦 發露後良中 重罪乙 自告爲在乙良 重罪乙 免赦.
②竊盜事發後 私鑄銅錢爲如乎所乙 自告爲良在等 私鑄罪乙良 免爲遣 竊盜罪耳亦 科斷.
被告之事乙 推問次良中 他罪乙 現告爲在乙良 亦如之.
③犯私鹽罪乙 推考次良中 推問 無亦 在前盜牛事 及他人乙 欺罔財物奪取事等乙 現告爲在乙良 私鹽罪乙 論遣 其餘罪乙良 並只 免宥.
他人乙用良 代告令是旀 於法良中 互相隱匿爲良音可 人亦 自告爲旀 互相自告爲在 人乙良 犯罪人亦 自告例以 論爲 免罪齊.
④甲亦 犯罪爲 乙以 代告爲去等 親疎勿論自告以 同齊. 同居及大功以上親矣 事果 奴婢亦 家長矣 事乙 現告爲旀 互相自告爲在隱 犯罪人矣 首告以 同爲 並只 免罪齊. 小功緦麻親矣 犯罪事乙 自告爲在乙良 凡人罪良中 減三等齊, 無服之親乙良 減一等齊. 謀反逆叛人亦 生謀未成次 其矣 親屬亦 執捉付官爲良在等 正犯人矣 自告律以 免罪爲遣 已行是去等 正犯人乙良 不免. 其餘干連與罪合當人乙良 自告例以 免罪爲乎事.
自告爲乎矣 直陳不冬齊 漏落盡告不冬爲在乙良 不實不盡之罪以 與罪爲遣 現告人亦 當死罪爲在乙良 減一等以 論齊.
⑤贓數乙 盡數亦 現告不冬爲去等 不盡贓數乙 計爲 科斷.
他人亦 現告爲乙去 知想只遣 現告爲旀 罪人亦 逃亡爲旀 叛逆爲有如可 現告爲在乙良 減二等 與罪齊. 逃亡背叛罪人亦 必于 現告不冬爲良置 本處良中 還歸爲在乙良 減罪二等齊.
⑥因犯罪爲 人命殺害爲遣 自告者乙良 所因之罪乙 免令是遣 殺傷罪乙良 故殺傷法以 科斷爲旀 過誤殺傷乙良 本法從爲 聽許.
本色還徵不得爲乎 物色乙 偸取爲是果
⑦印信官文書及應禁兵器果 文書等亦 私家良中 本無之物是良厼 生徵難便爲乎等用良 不准自告爲旀 本物亦 現在爲去等 自告者乙良 自首法乙 同爲 免罪.
犯人亦 事發爲去沙 逃亡爲旀 私渡關津爲旀 及犯姦爲旀 天文乙 私習爲在乙良 自首律良中 不在齊. 强盜竊盜等亦 他矣 財物乙 偸取爲遣 本主處現告爲旀 他人矣 枉法良中 贓物果 不枉法良中 贓物等乙 受贈爲有如可 悔過爲 本主亦中 還給爲在乙良 官司良中 自告例以 同爲 並只 免罪齊. 他人亦 現告爲乙去 知想只遣 物主處還給爲在乙良 減罪二等齊. 强盜竊盜等亦 其矣 同黨乙 執捉付官爲在乙良 亦得免罪遣 他人矣 執捉例以 給賞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陪’가 ‘倍’이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度’가 ‘渡’이다.
註 003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皆’가 ‘俱’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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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二罪俱發以重論
1.凡二罪以上俱發 以重者論, 罪各等者 從一科斷. 若一罪先發 已經論決 餘罪後發, 其輕若等勿論, 重者更論之 通計前罪 以充後數. 其應入官・陪償・刺字・罷職・罪止者 各盡本法.
①謂如二次犯竊盜, 一次先發 計贓一十貫 已杖七十 一次後發 計贓四十貫 該杖一百, 合貼杖三十. 如有祿人 節次受人 枉法贓八十貫內四十貫先發 已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貫後發, 難同止累見發之贓. 合倂取前贓 通計八十貫 更科全罪 斷從處絞之類.
②謂一人犯數罪 如枉法・不枉法贓合入官, 毁傷器物合陪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陪’가 ‘倍’이다.닫기
償, 竊盜合刺字, 職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 不枉法贓一百二十貫以上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 各盡本法擬斷.

〔直解〕
凡二件罪亦 一時俱發爲去等 從重罪論齊 二罪亦 相等爲去等 從一科斷齊 一罪先發爲 論罪已決後良中 餘罪亦 後發爲 後發罪亦 其輕弋只 先發罪以 相等爲去等 勿論遣 重爲去等 更良 論罪爲 前罪乙導良 後罪良中 幷計論齊.
①二度乙 犯竊盜後 一度亦 先發爲去乙 偸取贓物乙 計一十貫是乎等用良 決杖七十爲有去乙 一度後發爲去乙 贓物乙 計爲乎矣 四十貫合決杖一百是去乙 已決七十杖導良 餘三十杖乙 充數爲 決斷爲乎 合計一百杖是齊 有祿人亦 再番 他矣 枉法良中 贓物八十貫乙 受贈後 四十貫亦 先發爲去乙 已杖一百後 四十貫亦 後發爲在乙 前後贓乙 通計爲乎矣 八十貫是乎等用良 全科以 決罪.
②一人亦 犯數罪爲乎矣 枉法不枉法贓如爲在 理合沒官爲是果 器物破毁爲 理合生徵爲是果 竊盜爲 理合刺字爲是果 職官矣 所犯杖一百私罪亦 理合罷職爲是果 不枉法贓一百二十貫以上乙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爲是果乙 各盡本法擬斷.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陪’가 ‘倍’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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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犯罪共逃
1.凡犯罪共逃亡 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 及輕重罪相等 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 皆免其罪. 其因人連累致罪 而罪人自死者 聽減本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 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 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
①謂同犯罪事發 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 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 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 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內 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 皆得免罪. 若損傷人及姦者 不免 仍依常法.
②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 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 及保勘供證不實, 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 其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 又聽減罪二等.
③謂人罪人連累以得罪, 若罪人在後自首告, 或遇赦恩全免, 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 或罰贖之類 皆依罪人全免・減等・收贖之法.

〔直解〕
①凡矣 同倘犯罪爲遣 事發爲去乃 或各犯罪爲遣 事發爲去乙 並只 逃亡爲有如可 當流罪人亦 當死罪人乙 能捉爲旀 當徒罪人亦 當流罪人乙 能捉 因于 現告爲旀 五人亦 同倘犯罪爲遣 在逃人內良中 一人亦 二人乙 能捉爲 現告爲在乙良 皆得免罪齊 人乙 傷害爲旀 犯姦爲在乙良 免罪不得爲 常法以 論.
正犯罪人乙 干連爲在乙良 正犯人亦 自死爲去等 干連人乙良 本犯罪良中 減二等論齊.
②他人矣 犯罪良中 干連得罪爲乎 緣故段 罪人乙 隱藏爲旀 引誘出送爲旀 糧米乙 供給爲旀 虛事以 證保爲旀 遲晩覺察爲旀 禁約不冬爲旀 所從使令爲旀 爲等如 干連人乙良 正犯人亦 刑殺不冬 自死爲去等 其矣 本罪良中 減二等 決罪爲乎事.
犯罪人亦 自告爲旀 宥旨蒙赦爲旀 別蒙上恩爲白 減罪贖罪爲在 人等乙良 罪人矣 蒙赦減等例及贖罪例以 依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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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共犯罪分首從001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29조.닫기
1.凡共犯罪者, 以造意爲首, 隨從者 減一等.
2.若家人共犯 止坐尊長. 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 歸罪於共犯罪 以次尊長. 侵損於人者 以凡人首從論.
3.若共犯罪 而首從本罪各別者, 各依本律 首從論.
4.若本條言皆者 罪無首從, 不言皆者 依首從法.
5.其犯擅入皇城宮殿等門 及私越度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度’가 ‘渡’이다.닫기
關 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 亦無首從.
①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 獨坐尊長 卑幼無罪. 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 於律003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律’이 ‘例’이다.닫기
不坐罪 卽以共犯罪 次長者當罪. 又如婦人尊長 與男夫卑幼同犯 雖婦人爲首 仍獨坐男夫.
②‘侵’謂盜竊財物, ‘損’謂鬪毆・殺傷之類. 如父子合家同犯 並004
註 004 『大明律附例』는 ‘並’이 ‘幷’이다.닫기
依凡人首從之法. 爲005
註 005 『大明律附例』는 ‘爲’가 ‘謂’이다.닫기
其侵損於人, 是以不獨坐尊長.
③謂如甲引他人共毆親兄 甲依弟毆兄 杖九十徒二年半, 他人依凡人鬪毆論 笞二十. 又如006
註 006 『大明律附例』는 ‘如’가 ‘加’이다.닫기
卑幼引外人 盜己家財物二十貫 卑幼依007
註 007 『大明律附例』는 ‘依’가 ‘以’이다.닫기
私擅用財 加二等 笞四十, 外人依凡盜從論 杖七十之類.
④謂各自身犯 是以亦無首從 皆以正犯科罪.


〔直解〕
①凡同倘犯罪爲在乙良 初亦 起揭爲在乙 爲首遣 隨從者乙良 減一等齊. 同居人亦 同謀犯罪爲良在等 唯只 家長乙 坐罪爲乎矣 家長亦 年八十以上果 及篤疾成病人是去等 同犯罪人內良中 犯斤 家長乙 坐罪齊. 婦人尊長亦 必于 爲首爲良置 同犯男人乙 坐罪爲乎事.
②他人乙 侵害爲 財物偸取爲旀 身體損傷爲在乙良 凡人首從例以 同犯家內人乙 並只 論罪爲 家長分 坐罪不冬爲臥乎事段 他人乙 侵損爲乎等用良 家長分 論罪爲乎所不喩是乎條.
同謀犯罪爲乎矣 首從本罪各別爲在乙良 本律首從例以 依准論齊.
③某甲亦 他人乙 招引一同爲 親兄乙 毆打爲在乙良 某甲 矣身乙 弟毆兄律乙 依准爲 杖九十徒二年半齊. 招引爲有如 他人乙良 凡人鬪008
註 008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鬪’가 ‘關’이다.닫기
傷例乙 論爲 笞二十齊. 幼小人亦 外人乙 招引爲 自家良中 二十貫乙 偸取令是在乙良 幼小人乙 私擅用財例乙 依准 加二等 笞四十齊. 招人009
註 009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人’이 ‘引’이다.닫기
爲有如 外人乙良 凡盜爲從例乙用良 杖七十爲乎事.
④本條內良中 皆字有去等 首從勿論爲 科罪齊. 皆字無去等 依首從爲 論齊. 趣便以 宮城內及宮殿門內良中 直入爲旀 公狀 無亦 關津良中 過越爲旀 避役在逃爲旀 犯姦爲在乙良 無首從爲 各各 其矣 所犯以 正犯良中 論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29조.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度’가 ‘渡’이다.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律’이 ‘例’이다.
註 004
『大明律附例』는 ‘並’이 ‘幷’이다.
註 005
『大明律附例』는 ‘爲’가 ‘謂’이다.
註 006
『大明律附例』는 ‘如’가 ‘加’이다.
註 007
『大明律附例』는 ‘依’가 ‘以’이다.
註 008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鬪’가 ‘關’이다.
註 009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人’이 ‘引’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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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同僚犯公罪
1.凡同僚犯公罪者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並’이 ‘幷’이다.닫기
以吏典爲首 首領官減吏典一等, 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 長官減佐貳官一等.
2.若同僚官一人有私 自依故出入人罪論, 其餘不知情者 止依失出入人罪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例’가 더 있다.닫기
論.
3.若申上司 不覺失錯准行者 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 若上司行下所屬 依錯施行者 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 亦各以吏典爲首.
①謂同僚官吏 連署文案判斷公事, 差錯而無私曲者.
②四等官內 如有缺員 亦依四等官遞減科罪. 本衙門所設 無四等官者 止准見設員數遞減.
③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 若一人有私 自依故出入人罪論, 其餘四人 雖連署文案 不知有私者 止依失出入人罪論, 仍依四等遞減科罪.
④謂如縣申州, 州申府, 府申布政司之類.
⑤謂如布政司行下府, 府行下州, 州行下縣之類.

〔直解〕
①凡同僚官吏亦 文案良中 同着署公事乙 決斷爲乎矣 差錯分是遣 私情 無在乙良.
並只 令史色員乙 爲頭論遣 房掌官乙良 令史色員良中 減一等齊 之次官乙良 郞廳官良中 減一等遣 長官乙良 之次官良中 減一等論齊.
②四等官內良中 員數亦 不齊爲良置 四等官數乙 依良 傳傳減數齊 本司官員亦 四等官無去等 時在員數以 傳傳減數齊.
同僚官內良中 一人亦 有私情爲在乙良 故出入人罪例良中 依准論遣 他餘知情不冬爲在乙良 唯只 失出入人罪例乙 依准論齊.
③同僚官亦 文案良 同着署爲在 五人內良中 一人亦 有私情爲在乙良 故出入人例以 論遣 其餘 不知情爲在 四人乙良 唯只 失出入人罪例乙 依良 四等官遞減以 科斷爲乎事.
④在下官亦 上司官良中 申報爲良在等 上司官亦 差錯事乙 詳審不冬 依准行下爲在乙良 下司官吏罪良中 遞減二等齊.
⑤上司官亦 所屬官良中 行下爲良在等 所屬官亦 差錯事乙 遵依施行爲在乙良 上司官吏罪良中 遞減三等爲乎矣 並只 令史色員乙 爲頭以 論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並’이 ‘幷’이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例’가 더 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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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公事失錯
1.凡公事失錯, 自覺擧者免罪. 其同僚官吏 應連坐者 一人自覺擧 餘人皆免罪.
2.其斷罪失錯 已行論決者 不用此律.
3.其官文書稽程, 應連坐者 一人自覺擧 餘人亦免罪 主典不免. 若主典自擧者 並減二等.
①謂緣公事致罪 而無私曲者, 事若未發露 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 一人能檢擧改正者 彼此俱無罪責.
②謂死罪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罪’가 ‘囚’이다.닫기
及笞杖已決訖, 流罪已至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至’가 ‘致’이다.닫기
配所, 徒罪已役訖, 此等並爲已行論決. 官司雖自檢擧 皆不免罪 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 及官吏節級遞減科之, 故云‘不用此律’. 其失出人罪 雖已決放 若未發露 能自檢擧貼斷者 皆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는 ‘皆’가 ‘亦’이다.닫기
得免其失錯之罪.
③謂文案 小事五日程, 中事十004
註 004 『大明律附例』는 ‘十’이 ‘一’로 되어 있으나 오류로 보인다.닫기
日程, 大事二十日程, 此外不了 是名‘稽程’. 官人自檢擧者 並得全免, 唯005
註 005 원문은 ‘惟’이나 의미상 수정하였다.닫기
當該吏典不免.
④謂當該吏典 自檢擧者 皆得減罪二等.

〔直解〕
凡公事乙 失錯亦 使內遣 自以 省覺現告爲在乙良 免罪齊 同僚官亦 並只 坐罪爲乎 罪犯乙 其中一人亦 自以 省覺現告爲在乙良 他餘人乙 並只 免罪齊.
①公事乙因于 犯罪爲乎矣 私情不喩齊 其事亦 未發前良中 文案內 同着署爲臥乎 同官中一人亦 詳審改正爲良在如中 並只 無罪爲乎事.
斷罪爲乎矣 失錯亦 論決已畢爲在乙良 不用此律.
②死罪及笞杖乙 已決爲旀 流罪乙 已送配所爲旀 徒罪乙 已付役所 爲等如 已決斷爲在乙良 官員亦 其後 必于 省覺現告爲良置 並只 免罪不冬爲遣 各各 失入人罪例乙 依准 減三006
註 006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二’가 ‘三’이다.닫기
等論罪爲齊 官果 吏果乙 差等以 遞減科斷爲臥乎等用良 此律乙 不用爲乎事是齊 犯罪人乙 差錯亦 輕論爲 已決後 其事未發前良中 省覺爲 罪人乙 更良 進來充數決斷爲在乙良 並只 失錯之罪乙 免爲乎事.
主典 謂主行文案之人.
③官文書乙 延留遲晩 幷以 坐罪合當人內良中 一人亦 自以 省覺現告爲在乙良 他餘人乙 並只 免罪遣 次知令史色員乙良 免罪不冬爲乎事段 凡文案乙 小事是去等 五日 中事是去等 十日 大事是去等 二十日內良中 已畢爲乎矣 此外未畢爲在乙 是爲稽程是如爲臥乎 事是去有乙 一人亦 自以 省察現告爲良在等 並只 免罪爲遣 唯只 掌務令史佳叱 免罪不得爲乎事.
④掌務令史亦 自覺現告爲在乙良 並只 減二等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罪’가 ‘囚’이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는 ‘至’가 ‘致’이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는 ‘皆’가 ‘亦’이다.
註 004
『大明律附例』는 ‘十’이 ‘一’로 되어 있으나 오류로 보인다.
註 005
원문은 ‘惟’이나 의미상 수정하였다.
註 006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二’가 ‘三’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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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犯罪事發在逃
1.凡二人共犯罪 而有一人在逃, 見獲者 稱逃者爲首 更無證佐 則決其從罪. 後獲逃者 稱前人爲首, 鞫問是實 還依首論 通計前罪 以充後數.
2.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 衆證明白 卽同獄成, 不須對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對’가 ‘待’이다.닫기
問.

〔直解〕
凡二人亦 同犯罪爲 一人亦 在逃爲有去乙 一人亦 被捉爲 在逃人是沙 爲首如 白侤是遣 更良 證見無去等 現捉人乙 之次罪以 論決後良中 在逃人乙 現捉推問次 前人是沙 爲首是如 白侤是臥乎事是良厼 推問爲乎矣 的是去等 前人乙 更良 爲首以 論罪爲 前矣 已決罪數乙 通計 後罪良中導良 充數決罪齊. 此亦中 犯罪事發後良中 在逃爲在乙良 衆證明白爲去等 在獄成罪例以 論罪遣 須只 親問爲乎所不喩是乎條.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對’가 ‘待’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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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親屬相爲容隱
1.凡同居 若大功以上親 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壻, 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 有罪相爲容隱, 奴婢・雇工人 爲家長隱者 皆勿論.
2.若漏泄其事 及通報消息 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 亦不坐.
3.其小功以下 相容隱及漏泄其事者 減凡人三等, 無服之親 減一等.
4.若犯謀叛以上者 不用此律.
①‘同居’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居’가 없다.닫기
謂同財共居親屬, 不限籍之同異. 雖無服者亦是.
②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
③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 官司追捕 因而漏泄其事 及暗地通報消息 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 故亦不坐.
④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
⑤謂雖有服親屬 犯謀反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는 ‘謀’가 더 있다.닫기
大逆・謀叛 但容隱不首者 依律科罪. 故云‘不用此律’.

〔直解〕
凡同居人果 及各居大功以上親果 及外祖父母果 外孫果 妻之父母果 女壻果 孫子矣 妻果 夫矣 兄弟果 兄弟矣 妻果 有罪爲去等 互相容隱齊 奴婢身役人等亦 家長乙 容隱爲在乙良 並只 勿論罪齊 其矣 犯罪親屬乙 官司亦 推捉爲有去等 其事乙 通消息漏泄爲 得罪親屬乙 隱匿逃避令是在乙良 並只 不坐罪齊 小功以下親乙 互相容隱爲旀 其事乙 漏通爲在乙良 凡人例良中 減三等爲遣 無服制親屬是去等 減一等論爲乎矣 必于 親屬是良置 謀叛以上罪去等 不用此律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居’가 없다.
註 002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는 ‘謀’가 더 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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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吏卒犯死罪
1.凡在外各衙門吏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吏’가 ‘史’이다.닫기
典・祗002
註 002 원문은 ‘祇’인데, 다른 글자라기보다는 이체자로 보면 될 것이다.닫기
003
註 003 모든 판본이 ‘候’이나, ‘侯’가 맞다.닫기
・禁子有犯死罪, 從各衙門長官 鞫問明白 不須申稟 依律處決. 然後具由 申報本管上司 轉達刑部 奏聞知會.

〔直解〕
凡外方各州府郡縣令史色員螺匠獄卒等亦 死罪乙 犯爲在乙良 各官員亦 推問明白爲去等 須只 啓課除良 依律處斷後良中沙 辭緣具錄 報都評議使 大內申聞爲白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吏’가 ‘史’이다.
註 002
원문은 ‘祇’인데, 다른 글자라기보다는 이체자로 보면 될 것이다.
註 003
모든 판본이 ‘候’이나, ‘侯’가 맞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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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在京犯罪軍民001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32조.닫기
1.凡在京軍民 若犯杖八十以上者 軍發外衛充軍 民發別郡爲民.

〔直解〕
凡在京城內軍民亦 杖八十以上罪乙 犯爲在乙良 軍是去等 外方防禦所良中 發送充軍遣 民是去等 外方發送爲民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32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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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本條別有罪名001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35조.닫기
1.凡本條自有罪名 與名例罪不同者 依本條科斷.
2.若本條雖有罪名, 其有所規避罪重者 自從重論.
3.其本應罪重 而犯時不知者 依凡人論, 本應輕者 聽從本法.
①謂如叔姪 別處生長 素不相識 姪打叔傷, 官司推問 始知是叔, 止依凡人鬪法. 又如別處竊盜偸得大祀神御之物, 如此之類 並是犯時不知, 止依凡論 同常盜之例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例’가 ‘律’이다.닫기
.
②謂如父不識子 毆打之後 方始得知, 止依打子之法, 不可以凡毆論.

〔直解〕
①凡本條良中 罪名亦 有去乃 斷例以 不同爲在乙良 本條乙 依准科斷齊 本條良中 必于 罪名亦 明白爲去乃 免罪爲要 回避爲在乙良 從重論齊 本來理合重罪是在而亦 犯時良中 知不得爲在乙良 凡人例乙 依准論爲乎矣 叔果 姪果亦 各處生長爲 相知不得爲如乎等用良 姪亦 叔乙 打傷爲良在乙 官司亦 推問次良中沙 叔是乎所 知想只在乙良 唯只 常人鬪法例乙 依准論齊 又他處大祀神御之物乙 偸取爲良在乙 犯時良中 大祀神御之物是乎所乙 知不得爲乎等用良 唯只 常盜例以 同論齊
②父亦 從前良中 子乙 知不得爲有如可 毆打後良中沙 始知其子爲在乙良 唯只 打子法乙 依准爲遣 不可以凡毆常例以 論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35조.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例’가 ‘律’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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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殺害軍人001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37조.닫기
1.凡殺死軍人者 依律處死, 仍將正犯人餘丁 抵數充軍.

〔直解〕
凡軍人乙 殺死爲在乙良 依律處死爲遣 正犯人矣 同家人乙用良 致死軍數良中 充立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37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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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化外人有犯001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34조.닫기
1.凡化外人犯罪者 並依律擬斷.

〔直解〕
凡彼國人亦 犯罪爲在乙良 並只 依律斷罪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34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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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斷罪無正條001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36조.닫기
1.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 若斷罪而無正條者, 引律比附 應加應減 定擬罪名 轉達刑部, 議定奏聞. 若輒斷決 致罪有出入者 以故失論.

〔直解〕
凡律令良中 並只 載錄不得爲在事果 正當爲在 條理無在乙良 律文內乙 比准爲 理合於加爲旀 理合於減爲在 事狀乙用良 罪名乙 擬定 呈報刑曹 申聞爲白乎矣 此亦中 啓課不冬 趣便以 決斷爲 他矣 罪乙 或輕或重令是在乙良 故失例論.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36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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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處決叛軍001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38조.닫기
1.凡邊境城池 若有軍人謀叛 守禦官捕獲到官 顯跡證佐明白, 鞫問招承 行移都指揮使司. 委官審問 無冤隨卽依律處治, 具由申達五軍都督府 奏聞知會. 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處 公同審問處治. 如在軍前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軍前’이 ‘前軍’이다.닫기
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臨’이 없다.닫기
陣擒殺者 不在此限.

〔直解〕
凡防禦所軍人等亦 謀叛爲在乙 防禦軍官員亦 執捉付官窮問爲乎矣 顯跡證保明白爲去等 招伏捧上爲遣 申報按廉004
註 004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廉’이 없다.닫기
及都節制使爲 差官乙 委定審問爲乎矣 一一招伏爲去等 卽便依律處罪爲旀 緣由具錄 報都評議使爲齊. 按廉使節制使所屬處乙良 同議窮問 依律處決爲遣 軍上良中 臨陳爲 生擒殺害爲在隱 不在此限.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제38조.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軍前’이 ‘前軍’이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臨’이 없다.
註 004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廉’이 없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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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加減罪例
1.凡稱加者 就本罪上加重. 稱減者 就本罪上減輕.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唯’가 ‘惟’이다.닫기
二死・三流 各同爲一減. 加者 數滿乃坐. 又加罪 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至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至’가 ‘止’이다.닫기
於死. 本條加入死者 依本條.
①謂如人犯笞四十 加一等 卽坐笞五十, 或犯杖一百 加一等 則加徒減杖 卽坐杖六十徒一年, 或犯杖六十徒一年 加一等 卽坐杖七十徒一年半, 或犯杖一百徒三年 加一等 卽坐杖一百流二千里, 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 加一等 卽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
②謂如人犯笞五十 減一等 卽坐笞四十, 或犯杖六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六’이 없다.닫기
十徒一年 減一等 卽坐杖一百, 或犯杖一百徒三年 減一等 卽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
③‘二死’謂絞・斬, ‘三流’謂流004
註 004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流’가 없다.닫기
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各同爲一 減. 如犯死罪 減一等 卽坐流三千里, 減二等 卽坐徒三年, 犯流三千里者 減一等 亦坐徒三年.
④謂如贓加至四十貫, 縱至三十九貫九百九十文, 雖少一十文 亦不得科四十貫罪之類.
⑤加入絞者, 不加至斬.

〔直解〕
①人亦 笞四十罪乙 犯爲在乙 加一等爲乎第亦中 卽加五十齊 杖一百罪乙 犯爲在乙 加一等爲乎第亦中 減杖六十爲遣 加徒一年齊 杖六十徒一年乙 犯爲在乙 加一等爲乎第亦中 卽杖七十爲遣 徒一年半爲齊 杖一百徒三年乙 犯爲在乙 加一等爲乎第亦中 卽杖一百爲遣 流二千里爲齊 杖一百流二千里罪乙 犯爲在乙 加一等爲乎第亦中 卽杖一百遣 流二千五百里爲齊
②人亦 笞五十乙 犯爲在乙 減一等爲乎第亦中 卽笞四十齊 杖六十徒一年乙 犯爲在乙 減一等爲乎第亦中 卽杖一百齊 杖一百徒三年乙 犯爲在乙 減一等爲乎第亦中 卽杖九十遣 徒二年半齊
唯只 二死三流罪段 各同一減
③二死謂絞斬是齊 三流謂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是齊 各同爲一減段 絞斬二死罪乙 犯爲在乙 減一等爲乎第亦中 並只 卽流三千里是齊 二等乙 減爲005
註 005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爲’가 ‘然’이다.닫기
乎第亦中 並只 卽徒役三年齊 流三千里犯罪爲在乙 減一等爲乎第亦中 徒役三年之類
加者隱 原數良中 已滿爲去沙 坐罪
④贓亦 加至四十貫是沙 滿數是去等 必于 三十九貫九百九十文數良中 准至爲良置 一十文亦 不足爲良在等 四十貫加罪良中 同論決斷爲乎所不喩是乎事
⑤凡加等罪段 杖一百流三千里爲限是乎等用良 至死罪良中 加至爲乎所不喩是齊 本條加入死者乙良 依本條齊. 加入絞罪爲在乙良 不加至斬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唯’가 ‘惟’이다.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至’가 ‘止’이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六’이 없다.
註 004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流’가 없다.
註 005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爲’가 ‘然’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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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稱乘輿車駕
1.凡稱乘輿・車駕及御者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 並同. 稱制者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 並同.

〔直解〕
上位乘坐敎是臥乎 德應及屬上位尊號隱 國大妃殿妃子殿 並只 同稱爲白齊 國大妃殿妃子殿隱 懿旨是如 尊稱爲白遣 世子殿乙良 釣旨令旨是如 尊稱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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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稱期親祖父母
1.凡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 曾高同. 稱孫者 曾玄同. 嫡孫承祖 與父母同. 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 與親母同. 稱子者 男女同.
①緣坐者 各從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從’이 ‘同’이다.닫기
祖孫本法.
②緣坐者 女不同.

〔直解〕
凡期親及祖父母是如 稱云爲乎矣 高祖曾祖 至亦 一般稱云爲齊 稱孫乙良 曾孫玄孫 至亦 並只 孫是如 稱云齊 嫡孫亦 父母歿後良中 祖父母乙 承重爲在如中 父母是如 稱云齊 嫡母繼母養母慈母乙 並只 母是如 稱云齊 男女子息乙 並只 子是如 稱云爲乎矣 犯罪同坐良中 男女各別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從’이 ‘同’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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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稱與同罪
1.凡稱‘與同罪’者, 止坐其罪. 至死者減一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在刺字絞斬之律. 若受財故縱 與同罪者 全科. 其故縱謀反逆叛者 自依本律.
2.稱‘准枉法論’, ‘准盜論’之類 但准其罪 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並免刺字.
3.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 皆與眞犯同, 刺字絞斬 皆依本律科斷.
①至死者, 絞.

〔直解〕
凡與同罪是如 稱云段 干連人乙 唯只 正犯人矣 本罪分以 與罪爲乎矣 正犯人亦 至死罪是去等 干連人乙 減一等杖一百爲限 流三千里遣 不在鈒面絞斬之律是齊 財物捧上遣 縱放爲在 人亦 與同罪爲在隱 全科齊.
①凡與同罪人是 當死爲在乙良 絞死良中 施行爲乎事.
謀危社稷爲旀 謀毁宗廟山陵宮闕爲旀 謀背本國 潛從他國人乙 故只 放縱爲在乙良 本罪律乙依良 施行爲齊 ○准枉法是如 論爲旀 准盜是如 論爲臥乎事段 枉法及盜罪良中 依憑准論爲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遣 鈒面乙良 並免爲齊 ○枉法例以 論是如爲旀 盜例以 論是如爲臥乎事段 並只 枉法及盜眞犯人矣 罪以 同論遣 鈒面爲旀 絞斬罪乙 並只 本律乙依良 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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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稱監臨主守
1.凡稱監臨者 內外諸司 統攝所屬 有文案相關涉, 及雖非所管百姓 但有事在手者 卽爲監臨. 稱主守者 該管文案吏典 專主掌其事, 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 官吏・庫子・斗級・欑欄・禁子 並爲主守.
2.其職雖非統屬 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 亦是監臨主守.

〔直解〕
凡監臨亦 稱者隱 內外官司亦 文字行移爲臥乎 所轄處所果 必于 百姓乙 親管處不喩良置 其凡事皆在手端爲在如中 亦是監臨是齊 主守亦 稱者隱 大抵文券乙 令史色員是沙 主掌齊 其倉庫獄囚雜物等乙 色員令史果 庫直城上果 斗尺果 使令果 螺匠等是沙 並只 主掌看直爲臥乎等用良 並是監臨主守是齊 必于 爲頭主掌不冬爲良置 臨時差定爲 次知管領提調置 亦是監臨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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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稱日者以百刻
1.凡稱一日者 以百刻, 計工者 從朝至暮. 稱一年者 以三百六十日. 稱人年者 以籍爲定. 稱衆者 三人以上, 稱謀者 二人以上.
①謂稱人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稱人’이 ‘人稱’이다.닫기
年紀 以附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附’가 ‘付’이다.닫기
籍年甲爲准.
②謀狀顯跡明白者 雖一人 同二人之法.

〔直解〕
凡一日亦 稱云者 百刻以 通計齊 工役乙 計爲乎第亦中 從朝至暮以 通計齊 一年亦 稱云者 三百六十日乙 通計齊 人矣 年歲乙 計數爲乎第亦中 原籍付年月 始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始’가 ‘如’이고 이두이다.닫기
通計齊.
①凡人矣 年歲 原籍付爲在 年月以 始計.
衆亦 稱云者 三人以上是齊 謀亦 稱云者 二人以上.
②凡生謀事狀明白爲在如中 必于 一人是良置 同二人004
註 004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人’이 ‘乂’이다.닫기
之類.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稱人’이 ‘人稱’이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附’가 ‘付’이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始’가 ‘如’이고 이두이다.
註 004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人’이 ‘乂’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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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稱道士女冠
1.凡稱道士・女冠者 僧尼同. 若於其受業師, 與伯叔父母同.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별항이다.닫기
其於弟子 與兄弟之子同.
①‘受業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駒澤大學本)는 ‘業’이 ‘訓’이다.닫기
師’ 謂於寺觀之內 親承經敎 合爲師主者.

〔直解〕
凡道士女冠亦 稱云者 僧人果 尼僧以 同齊 受訓爲乎 師傅乙良 伯叔父母以 同齊 弟子等隱 兄弟之子以 同.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별항이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駒澤大學本)는 ‘業’이 ‘訓’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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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斷罪依新頒律
1.凡律自頒降日爲始. 若犯在已前者 並依新律擬斷.

〔直解〕
凡律文乙 頒降日始遵行爲乎矣 已前犯罪人是良置 新律乙依良 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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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徒流遷徙地方
1.地方徒役 各照所徒年限 並以到配所之日爲始. 發鹽場者 每日煎鹽三斤, 鐵冶者 每日炒鐵三斤, 另項結裹.
直隷府州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이하 전부를 註의 형식인 小字 2행으로 하였다.닫기
江南發 山東鹽場
江北發 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 分發 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 分發 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 分發 泰安・菜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 分發 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 分發 浙東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 分發 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 分發 鞏昌鐵冶
北平布政司府 分發 平陽鐵冶
陝西布政司府 分發 大寧・綿州鹽井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井’이 ‘場’이다.닫기
廣西布政司府 分發 兩淮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 分發 浙西鹽場
海北・海南府 分發 進賢・新喩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 分發 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 照依地里遠近 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 安置
直隷府州 流陝西
福建布政司府 分流 山東・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 分流 山東・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 分流 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 分流 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 分流 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 分流 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 分流 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 分流 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 分流 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 分流 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 分流 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 分流 廣西
邊遠充軍
直隷府州
江南發 定遼都指揮使司003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都指揮使司’가 ‘都司’이다. 이하 같다.닫기
, 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山西都指揮使司, 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江北發 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四州004
註 004 『大明律講解』는 ‘州’가 ‘川’이다.닫기
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 分發 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 分發 定遼都指揮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 分發 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 分發 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 分發 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大005
註 005 『大明律講解』는 ‘大’가 ‘太’이다. 이하 같다.닫기
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 分發 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 分發 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北平布政司府 分發 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 分發 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 分發 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 分發 山西行都指揮司
四川布政司府 分發 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凡徒役 各照所徒年限 並以到配所之日爲始 發鹽場者 每日煎鹽三斤 鐵冶者 炒鐵三斤 另項結裹.
直隷府州.
直屬京城左右道.
流三等 照依地理遠近定 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 安置.
直隷府州.
直屬京城左右道.
邊遠充軍.

〔直解〕
凡徒役乙良 各各徒年限乙 計數爲 並只 配所到日 始叱 計數爲乎矣 付鹽所者乙良 每日 煮鹽三斤齊 付吹鍊者乙良 每日吹鐵三斤式以 捧上各別封裹 上納
京城乙良 遠處是去等 慶尙道 中間是去等 全羅楊廣道 近處是去等 西海交州道鹽所吹鍊所 西海道是去等 付處慶尙道鹽所吹鍊所 交州江陵道是去等 付處全羅道鹽所吹鍊所 楊廣道是去等 付處平壤朔方道鹽所吹鍊所
京城乙良 慶尙道安置 中間是去等 全羅道安置 西海道是去等 慶尙道安置 交州江陵道是去等 全羅道安置 楊廣道是去等 平壤朔方道安置.
京城軍是去等 慶尙道充軍 中間是去等 全羅道充軍 西海道軍是去等 慶尙道充軍 交州江陵道軍是去等 全羅道充軍 楊廣道軍是去等 平壤朔方道充軍.

大明律卷第一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이하 전부를 註의 형식인 小字 2행으로 하였다.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井’이 ‘場’이다.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都指揮使司’가 ‘都司’이다. 이하 같다.
註 004
『大明律講解』는 ‘州’가 ‘川’이다.
註 005
『大明律講解』는 ‘大’가 ‘太’이다. 이하 같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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