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 犯罪自首
1.凡犯罪未發 而自首者 免其罪 猶徵正贓.① 其輕罪雖發 因首重罪者 免其重罪.② 若因問被告之事 而別言餘罪者 亦如之.③
2.其遣人代首 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爲首及相告言者 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④ 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 以不實不盡之罪 罪之, 至死者 聽減一等.⑤ 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 減罪二等坐之. 其逃叛者雖不自首, 能還歸本所者 減罪二等.
3.其損傷於人,⑥ 於物不可陪償,⑦ 事發在逃,⑧ 若私越度關, 及姦幷私習天文者 並不在自首之律.
4.若强竊盜詐欺取人財物, 而於事主處首服 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 悔過回付還主者, 與經官司自首同 皆得免罪. 若知人欲告 而於財主處首還者 亦得減罪二等. 其强竊盜 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 亦得免罪 又依常人 一體給賞.
①謂如枉法・不枉法贓 徵入官, 用强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索之類 及强竊盜贓 徵給主.
②謂如竊盜事發, 自首又曾私鑄銅錢, 得免鑄錢之罪 止科竊盜罪.
③謂因犯私鹽事發 被問不加拷訊, 又自別言曾竊盜牛 又曾詐欺人財物, 止科私鹽之罪 餘罪皆得免之類.
④‘其遣人代首’者 謂如甲犯罪 遣乙代首, 不限親疎, 亦同自首免罪. ‘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爲首’ 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 若奴婢雇工人 爲家長首及相告言者, 皆與罪人自首 同得免罪. 其小功・緦麻親首告 得減凡人三等, 無服之親 亦得減一等. 如謀反逆叛未行 若親屬首告 或捕送到官者 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 若已行者 正犯人不免, 其餘應緣坐人 亦同自首律免罪.
⑤自首贓數不盡者, 止計不盡之數 科之.
⑥因犯殺傷於人 而自首者 得免所因之罪 仍從故殺傷法. 本應過失者 聽從本法.
⑦謂如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 私家旣不合有 是不可償之物 不准首. 若本物見在 首者 聽同首法免罪.
⑧雖不得首所犯之罪 得減逃走之罪二等.㉶
〔直解〕
凡犯罪人亦 未發前自告爲在乙良 免其罪爲遣 正贓物色乙良 生徵.
①枉法及不枉法以 受贈爲乎 贓物乙良 沒官齊 脅取及收斂物色果 强盜竊盜贓物等乙良 生徵給主.
輕罪亦 發露後良中 重罪乙 自告爲在乙良 重罪乙 免赦.
②竊盜事發後 私鑄銅錢爲如乎所乙 自告爲良在等 私鑄罪乙良 免爲遣 竊盜罪耳亦 科斷.
被告之事乙 推問次良中 他罪乙 現告爲在乙良 亦如之.
③犯私鹽罪乙 推考次良中 推問 無亦 在前盜牛事 及他人乙 欺罔財物奪取事等乙 現告爲在乙良 私鹽罪乙 論遣 其餘罪乙良 並只 免宥.
他人乙用良 代告令是旀 於法良中 互相隱匿爲良音可 人亦 自告爲旀 互相自告爲在 人乙良 犯罪人亦 自告例以 論爲 免罪齊.
④甲亦 犯罪爲 乙以 代告爲去等 親疎勿論自告以 同齊. 同居及大功以上親矣 事果 奴婢亦 家長矣 事乙 現告爲旀 互相自告爲在隱 犯罪人矣 首告以 同爲 並只 免罪齊. 小功緦麻親矣 犯罪事乙 自告爲在乙良 凡人罪良中 減三等齊, 無服之親乙良 減一等齊. 謀反逆叛人亦 生謀未成次 其矣 親屬亦 執捉付官爲良在等 正犯人矣 自告律以 免罪爲遣 已行是去等 正犯人乙良 不免. 其餘干連與罪合當人乙良 自告例以 免罪爲乎事.
自告爲乎矣 直陳不冬齊 漏落盡告不冬爲在乙良 不實不盡之罪以 與罪爲遣 現告人亦 當死罪爲在乙良 減一等以 論齊.
⑤贓數乙 盡數亦 現告不冬爲去等 不盡贓數乙 計爲 科斷.
他人亦 現告爲乙去 知想只遣 現告爲旀 罪人亦 逃亡爲旀 叛逆爲有如可 現告爲在乙良 減二等 與罪齊. 逃亡背叛罪人亦 必于 現告不冬爲良置 本處良中 還歸爲在乙良 減罪二等齊.
⑥因犯罪爲 人命殺害爲遣 自告者乙良 所因之罪乙 免令是遣 殺傷罪乙良 故殺傷法以 科斷爲旀 過誤殺傷乙良 本法從爲 聽許.
本色還徵不得爲乎 物色乙 偸取爲是果
⑦印信官文書及應禁兵器果 文書等亦 私家良中 本無之物是良厼 生徵難便爲乎等用良 不准自告爲旀 本物亦 現在爲去等 自告者乙良 自首法乙 同爲 免罪.
犯人亦 事發爲去沙 逃亡爲旀 私渡關津爲旀 及犯姦爲旀 天文乙 私習爲在乙良 自首律良中 不在齊. 强盜竊盜等亦 他矣 財物乙 偸取爲遣 本主處現告爲旀 他人矣 枉法良中 贓物果 不枉法良中 贓物等乙 受贈爲有如可 悔過爲 本主亦中 還給爲在乙良 官司良中 自告例以 同爲 並只 免罪齊. 他人亦 現告爲乙去 知想只遣 物主處還給爲在乙良 減罪二等齊. 强盜竊盜等亦 其矣 同黨乙 執捉付官爲在乙良 亦得免罪遣 他人矣 執捉例以 給賞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