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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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條 白晝搶奪
1.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 杖一百徒三年. 計贓重者 加竊盜罪二等. 傷人者 斬 爲從各減一等. 並於右小臂膊上 刺搶奪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着淺, 而乘時搶奪人財物 及拆毁船隻者 罪亦如之. 其本與人鬪毆 或句捕罪人 因而竊取財物者 計贓准竊盜論, 因而奪去者 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並免刺. 若有殺傷001
註 001 『대명률직해』: ‘殺傷’→‘殺傷者’.닫기
者 各從故鬪論.002
註 002 『대명률직해』: ‘若因失火~各從故鬪論’ 별항.닫기
㉮ 講曰: ‘計贓重’ 於白晝搶奪 贓輕者 卽坐杖一百徒三年, 若計入己之贓 重於徒三年者 於竊盜上加二等 科之.
㉯ 講曰: ‘罪亦如之’者 謂如上條白晝搶奪之罪.
㉰ 講曰: ‘故鬪論’ 謂各從鬪毆及故殺傷人條內 科之.

註 001
『대명률직해』: ‘殺傷’→‘殺傷者’.
註 002
『대명률직해』: ‘若因失火~各從故鬪論’ 별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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