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 稱期親祖父母
1.凡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 曾高同. 稱孫者 曾玄同. 嫡孫承祖 與父母同.① 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 與親母同. 稱子者 男女同.②㉯
① 緣坐者 各從祖孫本法㉮
② 緣坐者 女不同㉯
㉮ 講曰: 謂如殺一家三人 妻子流二千里 孫不在緣坐之限. 若嫡孫承祖者 雖與父母同稱 止從孫論 不得因其承祖而從子擬斷. 故云‘各從祖孫本法’.
㉯ 講曰: 謂如子孫違犯敎令 該杖一百 不問男女 但有違者 並以此坐之. ‘緣坐者女不同’ 謂如殺一家三人 妻子流二千里 女得免 故云女不同. 其犯謀反逆叛 本條緣坐及女者 依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