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0條 劫囚
1.凡劫囚者 皆斬.①
2.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 與囚同罪, 至死者 減一等.② 竊而未得囚者 減二等,因而傷人者 絞, 殺人者 斬, 爲從 各減一等.㉮
3.若官司差人, 追徵錢糧句攝公事及捕獲罪人, 聚衆中途打奪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因而傷人者 絞, 殺人及聚至十人 爲首者 斬, 下手致命者 絞. 爲從各減一等.㉯ 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 止坐尊長, 若家人亦曾傷人者 仍以凡人首從論.㉰
① 但劫卽坐 不須得囚.
② 雖有服親屬 與常人同.
㉮ 講曰: ‘爲從 各減一等’者 謂如竊放囚人, 爲首者 與囚同罪, 爲從者 減囚罪一等, 若囚罪至死, 爲首者 減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 爲從者 減爲首者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 因而殺傷人 爲從者 並合杖一百流三千里.
㉯ 講曰: ‘爲從 各減一等’ 謂 聚衆中途打奪, 爲從者 各杖一百徒三年, 因而殺傷人 及聚至十人 非下手致命, 爲從者 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 講曰: 謂率領家人 中途打奪, 不傷人者 尊長杖一百流三千里 家人不坐, 若因而傷人者 尊長 絞, 家人隨從下手傷人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傷人者 亦不坐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