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 官員襲廕
1.凡文武官員 應合襲廕職事 並令嫡長子孫襲廕. 如嫡長子孫有故 嫡次子孫襲廕, 若無嫡次子孫 方許庶長子孫襲廕. 如無庶出子孫 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 若庶出子孫及弟姪 不依次序 攙越襲廕者 杖一百徒三年.㉮
2.其軍官子孫 年幼未能承襲者 申聞朝廷 紀錄姓名, 關請俸給 優贍其家, 俟年一十六歲 方令襲職 管軍辦事. 如委絶嗣 無可承襲者, 亦令本人妻小 依例關請俸給 養贍終身. 若將異姓外人 乞養爲子 瞞昧官府 詐冒承襲者, 乞養子 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本家所關俸給 截日住罷. 他人敎令者 並與犯人同罪.㉯
3.若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 講曰: 若文武官員 使令不應襲廕子孫 攙越次序承襲者 罪坐使令之人, 其聽使者 依家人共犯免科. 若已亡沒 而子孫自行攙越襲廕者 罪坐攙越之人.
㉯ 講曰: ‘與犯人同罪’ 謂敎令者 與詐冒承襲者 同得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 講曰: 謂當該官司 知庶出子孫及弟姪 攙越襲廕 聽令承襲者 亦杖一百徒三年. 若知是乞養子孫 詐冒承襲而聽行者 亦杖一百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