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6條 檢驗屍傷不以實
1. 凡檢驗屍傷 若牒到 托故不卽檢驗 致令屍變 及不親臨監視 轉委吏卒 若初覆檢官吏相見 符同屍狀 及不爲用心檢驗 移易輕重 增減屍傷 不實定執 致死根因不明者 正官杖六十 首領官杖七十 吏典杖八十 仵作行人檢驗不實符同屍狀者 罪亦如之 因而罪有增減者 以失出入人罪論㉮
2. 若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者 以故出入人罪論 贓重者 計贓以枉法 各從重論㉯
㉮ 講曰: ‘罪亦如之’者 謂仵作行人亦杖八十 ‘因而罪有增減 以失出入人罪論’ 謂檢驗屍傷托故及不親臨監視 符同屍狀 不爲用心檢驗等項 別無循私之情者 亦作公罪擬斷 因而罪有增減者 以失出入人罪論
㉯ 講曰: 雖不受財 若循私曲故檢驗不以實者 亦以故出入人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