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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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條 謀叛
1.凡謀叛, 但共謀者 不分首從 皆斬. 妻妾・子女 給付功臣之家爲奴 財産並入官. 父母・祖孫・兄弟, 不限籍之同異 皆流二千里安置. 知情故縱隱藏者 絞. 有能告捕者 將犯人財産 全給充賞. 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謀而未行 爲首者 絞, 爲從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徒三年.
2.若逃避山澤 不服追喚者 以謀叛未行論, 其拒敵官兵者 以謀叛已行論.
① 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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