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8條 妻妾毆夫
1. 凡妻毆夫者 杖一百 夫願離者 聽① 至折傷以上 各加凡鬪傷三等 至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故殺者 凌遲處死.
2.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 又各加一等 加者加入於死.㉮
3. 其夫毆妻非折傷 勿論 至折傷以上 減凡人二等② 先行審問夫婦 如願離異者 斷罪離異 不願離異者 驗罪收贖 至死者 絞.㉯ 毆傷妾 至折傷以上 減毆傷妻二等 至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妻毆傷妾 與夫毆妻罪同③ 過失殺者 各勿論.㉰
4. 若毆妻之父母者 杖一百 折傷以上 各加凡鬪傷罪一等 至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① 須夫自告乃坐.
② 須妻自告乃坐.
③ 亦須妾自告乃坐.
㉮ 講曰: ‘又各加一等’者 謂妾毆夫及正妻 杖六十徒一年 至折傷以上 加凡鬪傷四等 如折凡人一指 杖一百 妾折夫及正妻一指 加四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 ‘加者加入於死’ 如折跌肢體 本律杖一百徒三年 加四等 合絞 毆至篤疾者 亦絞 死者 斬.
㉯ 講曰: ‘折傷以上 減凡人二等’者 謂如折一指 合杖八十 毆至篤疾 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
㉰ 講曰: ‘折傷以上 減毆傷妻二等’者 謂毆妻折傷 減凡人二等 毆妾折傷 減妻二等 通減四等 如折一指 該杖六十 毆至篤疾 杖七十徒一年半之類 亦須先行審問 如願離異者 斷罪離異 不願離異者 驗罪收贖 ‘過失殺者 各勿論’ 謂夫過失殺妻妾 或妻妾過失殺夫及妻妾者 俱各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