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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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條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1.凡祖父母ㆍ父母故殺子孫, 及家長故殺奴婢 圖賴人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2.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ㆍ父母 奴婢ㆍ雇工人將家長身屍 圖賴人者, 杖一百徒三年, 期親尊長 杖八十徒二年, 大功ㆍ小功ㆍ緦麻 各遞減一等. 若尊長將已死卑幼 及他人身屍 圖賴人者 杖八十.001
註 001 『대명률부례』: ‘若尊長~杖八十’ 별항.닫기
3.其告官者, 隨所告輕重 並依誣告平人律 論罪.
4.若因而詐取財物者 計贓 准竊盜論, 搶去財物者 准白晝搶奪論 免刺, 各從重科斷.
㉮ 講曰: ‘各遞減一等’者 謂將已死大功身屍圖賴人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小功杖六十徒一年 緦麻杖一百.
㉯ 講曰: 謂如圖賴人罪 重於詐取及搶去財物罪者 坐以圖賴罪 若詐取搶去財物之罪 重於圖賴罪者 坐以詐取搶去財物罪 故謂之‘各從重科斷’.

註 001
『대명률부례』: ‘若尊長~杖八十’ 별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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