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講解 卷第十一 禮律 祭祀
第176條 祭享
1. 凡大祀及廟享 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者 笞五十 因而失誤行事者 杖一百 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 罪坐失誤之人㉮
2. 若百官已受誓戒 而弔喪問疾 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 皆罰俸錢一月㉯ 其知有緦麻以上喪 或曾經杖罪 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 不知者 不坐. 若有喪有過 不自言者 罪亦如之. 其已受誓戒人員 散齋不宿淨室 罰俸錢半月 致齋不宿本司者 罰俸錢一月.
3.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 不如法者 笞五十 一事缺少者 杖八十 一座全缺者 杖一百.㉰
4. 若奉大祀犧牲主司 喂養不如法 致有瘦損者 一牲 笞四十 每一牲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因而致死者 加罪一等.㉱
5. 中祀有犯者 罪同.①㉲
① 餘條准此.
㉮ 講曰: 天地曰祀, 宗廟曰享, 俱名大祀.
㉯ 講曰: 謂依大明令, 每米一石 俸錢一百文.
㉰ 講曰: 牲謂牛羊豕擇其純色者, 牢謂破而生獻者, 故名牲牢.
㉱ 講曰: 謂瘦死, 一牲 笞五十, 每一牲 加一等, 罪止杖九十.
㉲ 講曰: 中祀 謂社稷・日月・星辰・岳鎭・海瀆之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