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4條 徒流人逃
1. 凡徒流遷徙囚人 役限內而逃者 一日笞五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仍發配所. 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 從新拘役 役過月日 並不准理.
2. 若起發已斷決 徒流遷徙充軍囚徒 未到配所 中途在逃者 罪亦如之.
3. 主守及押解人 不覺失囚者 一名杖六十 每一名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皆聽一百日內追捕. 提調官及長押官 減主守及押解人罪 三等. 限內能自捕得 或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 皆免罪. 故縱者 各與囚同罪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 講曰: ‘提調官及長押官 減主守及押解人罪 三等’者 謂一名笞三十 每一名加一等 罪止杖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