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條 收糧違限
1.凡收夏稅 於五月十五日開倉 七月終齊足 秋糧十月初一日開倉 十二月終齊足 如早收去處 預先收受者 不拘此律 若夏稅違限 至八月終 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 其提調部糧官吏典 分催里長 欠糧人戶 各以十分爲率 一分不足者 杖六十 每一分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 人戶・里長 杖一百遷徙 提調部糧官吏典處絞㉮
㉮ 講曰: 謂如夏稅違至八月終 秋糧違至次年正月終 不足者 提調部糧官吏典 以一縣該徵之數約爲十分 里長以一里該徵之數約爲十分 人戶以本戶該徵之數約爲十分 若有一分不足者 杖六十 每一分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若違至一年之上 但有不足者 人戶里長 杖一百遷徙 提調部糧官吏典處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