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1條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1.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强之人 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者 並計贓准不枉法論, 强者 准枉法論, 財物給主.
2.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 及低價買物 多取價利者 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 强者 准枉法論, 物貨價錢 並入官給主.
3.若於所部內 買物不卽支價 及借衣服器玩之屬 各經一月不還者 並坐贓論.
4.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 各驗日計雇賃錢 亦坐贓論 追錢給主.
5.若接受所部內饋送土宜禮物, 受者笞四十 與者減一等. 若因事而受者 計贓以不枉法論. 其經過去處供饋飮食及親故饋送者 不在此限.
6.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 求索借貸賣買 多取價利 及受饋送者 並與監臨官吏罪同.
7.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 及求索借貸之屬 各減在官時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