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 稱道士女冠
1.凡稱道士・女冠者 僧尼同. 若於其受業師, 與伯叔父母同.①㉮其於弟子 與兄弟之子同.㉯
① ‘受業師’ 謂於寺觀之內 親承經敎 合爲師主者.㉮
㉮ 講曰: 註云‘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 親承經敎 合爲師主者.’, 若有所犯同伯叔父母之罪. 如罵伯叔父母者 該杖六十徒一年 若罵受業師者 亦杖六十徒一年. 餘犯悉同伯叔父母.
㉯ 講曰: 受業師 旣與伯叔父母同, 於其弟子 同俗人兄弟之子. 謂如伯叔毆殺姪 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過失殺者 各勿論, 師於弟子有犯 亦同此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