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7조 詐欺官私取財
1. 凡用計詐欺官私 以取財物者 並計贓 准竊盜論 免刺.㉮ 若期親以下 自相詐欺者 亦依親屬相盜律 遞減科罪.㉯
2. 若監臨主守 詐取所監守之物者 以監守自盜論 未得者減二等.㉰
3. 若冒認及誑賺․局騙․拐帶 人財物者 亦計贓 准竊盜論 免刺.
㉮ 講曰: ‘計贓’ 謂計其入己之贓.
㉯ 講曰: 謂不限各居同居 及尊長犯卑幼 卑幼犯尊長 俱依親屬相盜律 期親減凡人五等 大功減四等之類’.
㉰ 講曰: ‘以監守自盜論’ 謂不分首從 倂贓論罪 未得者 減二等 謂監守自盜罪上 減二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免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