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徒流人在道會赦
1.凡徒流人 在道會赦 計行程 過限者 不得以赦放.① 有故者 不用此律.② 若曾在逃 雖在程限內 亦不放免, 其逃者身死 所隨家口願還者聽. 遷徙・安置人准此.
2.其徒流・遷徙・安置人 已至配所, 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 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 會赦猶流者 並不在赦放之限.
① 謂如流三千里, 日行五十里 合該六十日程. 若未滿六十日會赦 不問已行遠近 並從赦放. 若從起程日 總計行過路程 有違限者 不在赦限.
② ‘有故’ 謂如沿路患病 或阻風被盜, 有所在官司保勘文憑者 皆聽除去事故日數 不入程限 故云‘不用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