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2條 獄囚誣指平人
1. 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 以誣告人論 其本犯罪重者 從重論.
2. 若官吏鞫問獄囚 非法拷訊 故行敎令誣指平人者 以故入人罪論.
3. 若追徵錢糧 逼令誣指平人代納者 計所枉徵財物 坐贓論 其物給主.
4. 其被誣之人 無故稽留 三日不放回者 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5. 若鞫囚而證佐之人不言實情 故行誣證 及化外人有罪 通事傳譯番語 不以實對 致罪有出入者 證佐人減罪人罪二等① 通事與同罪.②
① 謂證佐人不說實情 出脫犯人全罪者 證佐人減犯人全罪二等 若增減其罪者 亦減犯人所得增減之罪二等之類.
② 謂化外人本有罪 通事符同傳說 出脫全罪者 通事與犯人同得全罪 若將化外人罪名增減傳說者 以所增減之罪坐通事. 謂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 通事傳譯增作杖一百卽坐通事杖四十 又如化外人本招杖一百 通事傳譯減作笞五十 卽坐通事杖五十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