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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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講解 卷第二十七 刑律 捕亡
第411條 應捕人追捕罪人
1. 凡應捕人 承差追捕罪人 而推故不行 若知罪人所在 而不捕者 減罪人罪一等. 限三十日內 能自捕得一半以上 雖不及一半 但所獲者最重 皆免其罪 雖一人捕得 餘人亦同. 若罪人已死及自首 各盡者 亦免罪 不盡者 止以不盡之人 爲坐. 其非應捕人 臨時差遣者 各減應捕人罪一等. 受財故縱者 不給捕限 各與囚同罪 贓重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 講曰: ‘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者’ 謂如十人逃亡 三十日內 能自捕得五人或六人 皆免其罪. ‘雖不及一半 但所獲者最重’ 謂如徒․流․死囚若逃 若能捕得死罪囚 其徒․流罪人 雖未捕得 亦皆免罪. ‘若罪人已死及自首 各盡者’ 謂十人共逃 盡行死亡 或盡行出首 亦免罪. 若十人內 有一人不死 或不自首 止以不盡之人 爲坐. ‘其非應捕人 各減應捕人罪一等’ 是通減逃亡罪人罪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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