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講解 卷第二十七 刑律 捕亡
第411條 應捕人追捕罪人
1. 凡應捕人 承差追捕罪人 而推故不行 若知罪人所在 而不捕者 減罪人罪一等. 限三十日內 能自捕得一半以上 雖不及一半 但所獲者最重 皆免其罪 雖一人捕得 餘人亦同. 若罪人已死及自首 各盡者 亦免罪 不盡者 止以不盡之人 爲坐. 其非應捕人 臨時差遣者 各減應捕人罪一等.㉮ 受財故縱者 不給捕限 各與囚同罪 贓重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 講曰: ‘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者’ 謂如十人逃亡 三十日內 能自捕得五人或六人 皆免其罪. ‘雖不及一半 但所獲者最重’ 謂如徒․流․死囚若逃 若能捕得死罪囚 其徒․流罪人 雖未捕得 亦皆免罪. ‘若罪人已死及自首 各盡者’ 謂十人共逃 盡行死亡 或盡行出首 亦免罪. 若十人內 有一人不死 或不自首 止以不盡之人 爲坐. ‘其非應捕人 各減應捕人罪一等’ 是通減逃亡罪人罪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