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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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條 申報軍務
1.凡將帥參隨總兵官征進 如總兵官 分調攻取城寨 克平之後 隨將捷音 差人飛報 一申總兵官 一申五軍都督府 一行兵部 另具奏本實封御前
2.若賊人數多 出沒不常 如所領軍人不敷 須要速申總兵官 添撥001
註 001 ‘撥’: 유포본 ‘發’.닫기
軍馬 設策勦捕 不速飛申者 從總兵官量事輕重治罪
3.若有來降之人 卽便送赴總兵官 轉達朝廷區處 其貪取來降人財物 因而002
註 002 ‘而’: 『大明律附例』 ‘以’.닫기
殺傷人 及中途逼勒逃竄者 斬.

註 001
‘撥’: 유포본 ‘發’.
註 002
‘而’: 『大明律附例』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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