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條 增減官文書
1.凡增減官文書者 杖六十. 若有所規避 杖罪以上 各加本罪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未施行者 各減一等. 規避死罪者 依常律. 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增減文案者 罪同. 若增減以避遲錯者 笞四十.
2.若行移文書 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 傳寫失錯 而洗補改正者 吏典笞三十, 首領官失於對同 減一等. 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 首領官・吏典 皆杖八十. 若有規避故改補者 以增減官文書論, 未施行者 各減一等. 因而失誤軍機者 無問故失 並斬. 若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 皆勿論.
㉮ 講曰: 謂如官吏給暇限滿 無故不還職役 杖八十, 將原限增減 以避違限之罪 合於本罪上加二等 杖一百. 若此之類 謂之‘各加本罪二等’. 若增減及有所規避笞罪者 止依本律 杖六十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