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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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講解 卷第十四 兵律 軍政
第221條 擅調官軍
1.凡將帥部領軍馬 守禦城池 及屯駐邊鎭 若所管地方 遇有報到草賊生發 卽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 須先申報本管上司 轉達朝廷奏聞 給001
註 001 ‘給’: 『大明律附例』(3종) ‘急’.닫기
降御寶聖旨 調遣官軍征討 若無警急 不先申上司 雖已申上司 不待回報 輒於所屬擅調軍馬 及所屬擅發與者 各杖一百罷職 發邊遠充軍
2.其暴兵卒至 欲來攻襲 及城鎭屯聚軍馬之處 或有反叛 或賊有內應 事有警急 及路程遙遠者 並聽從便 火速調撥002
註 002 ‘撥’: 『大明律直解(활)』 ‘發’.닫기
軍馬乘機勦捕 若寇賊003
註 003 ‘寇賊’: 유포본 ‘賊寇’닫기
滋蔓 應合會捕者 隣近衛所 雖非所屬 亦得調發策應 並卽申報本管上司 轉達朝廷知會 若不卽調遣會合 或不卽申報上司 及隣近衛所 不卽發兵策應者 並與擅調發罪同
3.若親王所封地面有警 調兵已有定制 其餘上司及大臣 將文書調遣將士 提撥軍馬者 非奉御寶聖旨 不得擅離信地 若軍官有改除別職 或犯罪取發 如無奏奉聖旨 亦不許擅動 違者 罪亦如之.

註 001
‘給’: 『大明律附例』(3종) ‘急’.
註 002
‘撥’: 『大明律直解(활)』 ‘發’.
註 003
‘寇賊’: 유포본 ‘賊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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