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講解 卷第十四 兵律 軍政
第221條 擅調官軍
1.凡將帥部領軍馬 守禦城池 及屯駐邊鎭 若所管地方 遇有報到草賊生發 卽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 須先申報本管上司 轉達朝廷奏聞 給降御寶聖旨 調遣官軍征討 若無警急 不先申上司 雖已申上司 不待回報 輒於所屬擅調軍馬 及所屬擅發與者 各杖一百罷職 發邊遠充軍
2.其暴兵卒至 欲來攻襲 及城鎭屯聚軍馬之處 或有反叛 或賊有內應 事有警急 及路程遙遠者 並聽從便 火速調撥軍馬乘機勦捕 若寇賊滋蔓 應合會捕者 隣近衛所 雖非所屬 亦得調發策應 並卽申報本管上司 轉達朝廷知會 若不卽調遣會合 或不卽申報上司 及隣近衛所 不卽發兵策應者 並與擅調發罪同
3.若親王所封地面有警 調兵已有定制 其餘上司及大臣 將文書調遣將士 提撥軍馬者 非奉御寶聖旨 不得擅離信地 若軍官有改除別職 或犯罪取發 如無奏奉聖旨 亦不許擅動 違者 罪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