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條 收留迷失子女
1.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 不送官司而賣爲奴婢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妻妾子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 各減良人罪一等 被賣之人不坐 給親完聚.㉮
2.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爲奴婢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爲妻妾子孫者 杖八十徒二年 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 各減良人罪一等 其被賣在逃之人 又各減一等 若在逃之罪重者 從重論.㉯
3.其自收留爲奴婢妻妾子孫者 罪亦如之.㉰
4.隱藏在家者 並杖八十.㉱
5.若買者及牙保知情 減犯人罪一等 追價入官 不知者 俱不坐 追價還主.
6.若冒認良人爲奴婢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妻妾子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冒認他人奴婢者 杖一百
㉮ 講曰: 謂如得迷失奴婢而賣爲奴婢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爲妻妾子孫者 杖八十徒二年 謂之各減良人罪一等
㉯ 講曰: ‘各減一等’者 謂得在逃奴婢而賣爲奴婢 已減賣良人爲奴婢罪一等 杖八十徒二年 其在逃子女及奴婢 被人賣爲奴婢者 又各減一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 得在逃奴婢賣爲妻妾子孫者 已減賣良人爲妻妾子孫罪一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 其在逃子女及奴婢 被人賣爲妻妾子孫者 又各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因其承上文賣奴婢者已減等之罪 故謂之又各減一等
㉰ 講曰: 謂將在逃子女收留爲奴婢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爲妻妾子孫者 杖八十徒二年 收留在逃奴婢爲奴婢者 杖八十徒二年 爲妻妾子孫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謂其與賣在逃子女及奴婢同罪 故云‘罪亦如之’.
㉱ 講曰: 謂隱藏在逃子女及奴婢 若在逃之人 並杖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