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條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1.凡在京守禦官軍 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 絞, 民犯者 杖一百, 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住官軍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民犯者 杖八十.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逃軍買求者 罪同.㉮ 守門之人 知情故縱者 與犯人同罪, 失於盤詰者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軍人 又減一等.㉯
2.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 杖八十, 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
㉮ 講曰: 謂 逃軍買求官軍及民者 並與官軍罪同, 至死者 坐以死罪, 若本犯重者 從重論.
㉯ 講曰: ‘又減一等’ 謂於‘失於盤詰減三等’上 又減一等 通減四等 罪止杖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