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條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1.凡因戲而殺傷人 及因鬪毆而誤殺傷傍人者, 各以鬪毆殺傷論. 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 以故殺論.
2.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 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 誑令人過渡 以致陷溺死傷者, 亦以鬪殺傷論.
3.若過失殺傷人者, 各准鬪殺傷罪 依律收贖 給付其家.①㉮
① ‘過失’ 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 如彈射禽獸 因事投擲磚瓦 不期而殺人者, 或因升高險 足有蹉跌 累及同伴, 或駕船使風 乘馬驚走 馳車下陂 勢不能止, 或共擧重物 力不能制 損及同擧物者. 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 皆准鬪毆殺傷人罪 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 以爲營葬及醫藥之資.
㉮ 講曰: 准鬪殺傷罪者, 謂准鬪毆條內殺人傷人之罪爲法 依律收贖. 非如名例律稱‘准者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准. 若過失殺人者 依死罪贖銅錢四十二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