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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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條 威逼人致死
1.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 杖一百, 若官吏公使人等 非因公務 而威逼平民致死者 罪同, 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若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 絞, 大功以下 遞減一等.001
註 001 『대명률직해』, 『대명률부례』: “若威逼~遞減一等” 별항.닫기
2.若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 斬.
㉮ 講曰: ‘因事威逼’ 謂因人有違理之事, 却用威勢陵逼 以致其人畏懼自盡身死者 杖一百. ‘若官吏及公使人等 非因公務 而威逼平人致死者 罪同’ 謂官吏及公使人等 因私己事務 倚恃官府威勢 將平民陵逼, 以致自盡身死者 亦杖一百. 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給付死者之家. 其官吏公使人等 因公務威逼人致死者, 律旣無文 並合勿論.
㉯ 講曰: 謂威逼大功尊長致死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小功 杖一百徒三年, 緦麻 杖九十徒二年半.
㉰ 講曰: 如因强姦而威逼婦女身死 或和姦因有窒礙, 將姦婦之親屬 威逼身死, 若此之類 謂之‘因姦威逼’. 又如因行强盜 雖未得財 而財主畏懼 自盡身死, 或因竊盜 財主欲告 反將財主 用計威逼身死, 若此之類 謂之‘因盜威逼’, 並斬.

註 001
『대명률직해』, 『대명률부례』: “若威逼~遞減一等” 별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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