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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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條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1.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 與夫毆同罪 至死者 各斬.
2. 若妻毆傷卑屬 與夫毆同001
註 001 직해에는 ‘同罪’.닫기
至死者 絞.
3. 若毆殺夫之兄弟子 杖一百流三千里 故殺者 絞 妾犯者 各從凡鬪法.
4. 若002
註 002 직해에는 ‘若’ 없음.닫기
尊長毆傷卑幼之婦 減凡人一等 妾又減一等 至死者 絞.
5. 若弟妹毆兄之妻 加凡人一等.
6. 若兄姊毆弟之妻 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弟之妻 各減凡人一等 若毆妾者 各又減一等.
7. 其毆姊妹夫․妻之兄弟 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 以凡鬪論 若妾犯者 各加一等.
8. 若妾毆夫之妾子 減凡人二等 毆妻之子 以凡人論 若妻之子 毆傷父妾 加凡人一等 妾子毆傷父妾 又加二等.
9. 至死者 各依凡人論.
㉮ 講曰: 謂妾毆傷殺夫之卑屬及夫之兄弟子者 各與凡人毆傷殺人之罪 一體科斷.
㉯ 講曰: 尊長 謂自期親至緦麻尊長皆是 若毆傷卑幼之婦 減凡人一等 謂如毆人 內損吐血 杖八十 若毆卑幼之婦 內損吐血 減一等 杖七十 卑幼之妾 又減一等 杖六十之類 毆卑幼之婦 至篤疾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妾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 毆至死者 不問婦妾 並絞.
㉰ 講曰: 謂如手足毆凡人 不成傷 笞二十 加一等 笞三十之類 若毆至篤疾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 講曰: 若兄姊毆弟之妻 及妻毆夫之弟妹若弟之妻 至篤疾者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妾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
㉲ 講曰: 謂妾毆夫之姊妹夫 及正妻之兄弟者 各加凡鬪一等 至篤疾者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 講曰: 謂妾子毆傷父妾者 通加凡人三等 毆至篤疾 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講曰: 謂自弟妹毆兄之妻以下 及妾子毆傷父妾以上 若毆至死者 各依毆凡人至死論.

註 001
직해에는 ‘同罪’.
註 002
직해에는 ‘若’ 없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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