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毆兄之妻及毆夫之弟妹, 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 又加一等。
疏議曰, 嫂叔不許通問, 所以遠別嫌疑。毆兄之妻及毆夫之弟妹者, 禮敬頓乖, 故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 又加一等, 謂妾毆夫之弟妹, 加妻一等, 總加凡人二等。夫之弟妹毆兄妾, 以凡人論。
卽妾毆夫之妾子, 減凡人二等, 毆妻之子, 以凡人論。若妻之子毆傷父妾, 加凡人一等。妾子毆傷父妾, 又加二等。至死者, 各依凡人法。
疏議曰, 卽妾毆夫之妾子, 減凡人二等, 爲匹敵之故, 得罪稍輕。毆妻之子, 以凡人論, 爲女君尊重, 故同凡鬪。若妻之子毆傷父妾, 加凡人一等, 妾子毆傷父妾, 又加二等。稱又加者, 總加三等, 若毆折一齒, 徒二年半之類。注云至死者, 各依凡人法, 當條雖有加減, 至死者, 竝與凡人同。
故唐律疏議 卷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