당률소의唐律疏議

책별 상세검색
전체검색
문자입력기
검색조건
기사제목
문자입력기
기사내용
문자입력기
대상기간
일 ~
자료 범위
상세검색창 닫기

당률소의 목록



諸毆兄之妻及毆夫之弟妹, 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 又加一等。
疏議曰, 嫂叔不許通問, 所以遠別嫌疑。毆兄之妻及毆夫之弟妹者, 禮敬頓乖, 故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 又加一等, 謂妾毆夫之弟妹, 加妻一等, 總加凡人二等。夫之弟妹毆兄妾, 以凡人論。
卽妾毆夫之妾子, 減凡人二等, 毆妻之子, 以凡人論。若妻之子毆傷父妾, 加凡人一等。妾子毆傷父妾, 又加二等。至死者, 各依凡人法。
疏議曰, 卽妾毆夫之妾子, 減凡人二等, 爲匹敵之故, 得罪稍輕。毆妻之子, 以凡人論, 爲女君尊重, 故同凡鬪。若妻之子毆傷父妾, 加凡人一等, 妾子毆傷父妾, 又加二等。稱又加者, 總加三等, 若毆折一齒, 徒二年半之類。注云至死者, 各依凡人法, 當條雖有加減, 至死者, 竝與凡人同。

故唐律疏議 卷第二十二。
맨 위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