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4條 婦人犯罪
1. 凡婦人犯罪 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 其餘雜犯 責付本夫收管 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隣里保管 隨衙聽候 不許一槪監禁 違者笞四十.
2. 若婦人懷孕 犯罪應拷決者 依上保管 皆待産後一百日拷決 若未産而拷決 因而墮胎者 官吏減凡鬪傷罪三等 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産限未滿而拷決者減一等.㉮
3. 若犯死罪 聽令穩婆入禁看視 亦聽産後百日乃行刑. 未産而決者杖八十 産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 其過限不決者杖六十.
4. 失者各減三等.㉯
㉮ 講曰: ‘因而墮胎官吏減凡鬪傷三等’者 謂墮胎本律杖八十徒二年 減三等該杖一百 ‘産限未滿而決者減一等’ 謂至死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其未産而拷決不曾墮胎 及産限未滿而拷決不致死者 律旣無文 並令勿論.
㉯ 講曰: 謂未産而失加拷決 因而墮胎者杖七十 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産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未産而決者笞五十 産限未滿而決笞四十 過限不決笞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