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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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條 淹禁
1. 凡獄囚情犯已完 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 審錄無冤 別無追勘事理 應斷決者 限三日內斷決 應起發者 限一十日內起發. 若限外不斷決 不起發者 當該官吏 三日 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因而淹禁致死者 若囚該死罪 杖六十 流罪 杖八十 徒罪 杖一百 杖罪以下 杖六十徒一年.

※『元典章』 54 刑部 권16 雜犯 1 違枉 [淹禁死損罪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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