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5條 稽留囚徒
1. 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決後 當該官司限一十日內 如法枷杻 差人管押 牢固關防 發遣所擬地方交割 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 三日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因而在逃者 就將提調官吏 抵犯人本罪發遣 俟捕獲犯人 到官替役 至日疎放別敍① 若隣境官司 囚到稽留不卽遞送者 罪亦如之㉮
2. 若發遣之時 提調官吏不行如法枷杻 以致囚徒中途解脫自帶枷杻在逃者 與押解人同罪.
3. 並罪坐所由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① 抵犯人本罪 謂將提調官吏 照依犯人所犯 該徒者 抵徒 該流者 抵流 該遷徙者 抵遷徙 該充軍者 抵充軍 俟根捕犯人得獲 至日將官吏疎放別行敍用.
㉮ 講曰: 謂稽留不送者 三日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因而在逃者 就將提調官吏 抵犯人本罪之類
㉯ 講曰: ‘並罪坐所由’ 謂正佐首領官內 各以無故稽留 及不行如法枷杻之人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