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2條 罪人拒捕
1.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 各於本罪上 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絞 殺人者 斬 爲從者 各減一等.㉮
2. 若犯人持杖拒捕 其捕者格殺之 及囚逃走 捕者逐而殺之 若囚窘迫而自殺者 皆勿論.㉯
3. 若已就拘執及不拒捕 而殺或折傷者 各以鬪殺傷論. 罪人本犯應死 而擅殺者 杖一百.㉰
㉮ 講曰: ‘犯罪逃走拒捕者’ 謂犯罪之人 避罪在逃 官司差人句追 反將拒捕者 不分首從 各於本罪上加二等. 若毆人至折傷以上及殺人 爲從者 各減一等 並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犯罪逃走 不曾拒捕者 不在加等之限.
㉯ 講曰: 謂不限罪人所犯之罪重輕 若拒捕格殺 及逃走逐而殺之者 皆勿論.
㉰ 講曰: 若罪人應死 而毆至折傷者 律旣無文 合得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