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7條 放火故燒人房屋
1.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 杖一百, 若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 杖一百徒三年, 因而盜取財物者 斬, 殺傷人者 以故殺傷論.㉮
2.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 皆斬.① 其故燒人空閑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 各減一等.
3.並計所燒之物減價 儘犯人財産 折挫陪償 還官給主.㉯
① 須於放火起處捕獲 有顯跡證驗明白者 乃坐.
㉮ 講曰: 若因而殺傷親屬者 以故殺親屬論, 殺傷凡人者 以故殺傷凡人論. 又如故燒自己房屋 及延燒官民房屋, 因而傷人之罪 重於杖一百及徒三年者 坐以傷人罪, 輕者 止以放火本法.
㉯ 講曰: ‘並計所燒之物減價者’ 謂如房屋及內有積聚之物 直鈔二百貫 燒訖止直二十貫 是減價一百八十貫, 儘犯人家財産業 折剉陪償 還官給主, 如折剉陪償 不敷者 免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