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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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條 干名犯義
1.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 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杖一百徒三年. 但誣告者 絞. 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 雖得實 杖一百 大功杖九十 小功杖八十 緦麻 杖七十. 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 並同自首免罪 小功・緦麻尊長 得減本罪三等. 若誣告重者 各加所誣罪三等.
2.其告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産 或毆傷其身 應自理訴者 並聽告 不在干名犯義之限.
3.若告卑幼 得實 期親・大功及女壻 亦同自首免罪 小功・緦麻 亦得減本罪三等. 誣告者 期親減所誣罪三等 大功減二等 小功・緦麻減一等. 若誣告妻 及妻誣告妾 亦減所誣罪三等.
4.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 與子孫卑幼罪同 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 各減奴婢罪一等 誣告者 不減.
5.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 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 若奴婢及雇工人者 各勿論.
6.若女壻與妻父母 果有義絶之狀 許相告言 各依常人論.
① 加罪不至於死 若所誣尊長徒罪已役 流罪已配 雖經改正放回 依誣告人律 驗日 於犯人名下 追徵用過路費給還. 若曾經典賣田宅者 着落犯人 備價取贖. 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絞 仍令備償路費 取贖田宅 又將犯人財産一半 斷付被誣之人養贍. 至死罪 所誣之人 已決者 處死 亦令備償路費 取贖田宅 斷付財産一半 養膽其家. 未決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加役三年.
② ‘義絶之狀’謂如壻身在遠方 妻父母將妻改嫁 或趕001
註 001 원문은 ‘是’이 아니나,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에 의거하여 ‘趕’으로 수정하였다.닫기
逐出外 重別招壻 及容止外人通姦 又如本身毆妻至折傷 抑妻通姦 有妻詐稱無妻 欺妄更娶妻 以妻爲妾 受財將妻妾典雇 妄作姊妹嫁人之類.
㉮ 講曰: ‘若誣告重者 各加所誣罪三等’ 謂自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 但誣告重者 各加所誣罪三等. 如誣告期親杖八十 加三等 杖六十徒一年之類 又如誣告期親笞五十 加二等 該杖七十 其告雖得實 亦杖一百 合以杖一百科之.
㉯ 講曰: 謂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 雖得實 杖九十徒二年半 期親尊長・外祖父母杖九十 大功杖八十 小功杖七十 緦麻杖六十. 其被告尊長 各如子孫・卑幼所告免罪減等論. ‘誣告者不減’ 謂誣告家長者 絞 誣告期親以下尊長 重者 各加所誣罪三等.

註 001
원문은 ‘是’이 아니나,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에 의거하여 ‘趕’으로 수정하였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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