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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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條 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
1. 凡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 杖六十徒一年 傷者 杖八十徒二年 折傷以上重者 加凡鬪二等 緦麻以上各遞加一等 篤疾者絞 死者斬
㉮ 講曰: ‘袒免親’者 爲五世之親在緦麻絶服之外, 凡遇喪葬則服素服尺布纏頭 故謂之袒免親. ‘折傷以上重者 加凡鬪二等’ 謂如折人肋合杖八十徒二年 加二等合杖一百徒三年之類. ‘緦麻以上各遞加一等’者 假有毆緦麻折肋 各杖一百流二千里 小功流二千五百里 大功期親並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若毆不傷 從徒一年上遞加 成傷從徒二年上遞加 折傷以上重者 從加凡鬪二等上遞加 故云各遞加一等. ‘篤疾者絞 死者斬’ 謂自袒免至期親 若毆至篤疾者 並絞 死者並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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