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9條 發塚
1. 凡發掘墳塚 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已開棺槨見屍者絞 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①㉮ 若塚先穿陷及未殯埋 而盜屍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開棺槨見屍者亦絞.㉯ 其盜取器物磚石者 計贓准凡盜論 免刺.㉰
2. 若卑幼發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 開棺槨見屍者斬, 若棄屍賣墳地者 罪亦如之. 買地人牙保知情者 各杖八十, 追價入官 地歸同宗親屬, 不知者不坐. 若尊長發卑幼墳塚 開棺槨見屍者 緦麻杖一百徒三年 小功以上 各遞減一等, 發子孫墳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 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俱不坐.㉱
3. 若殘毁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 各杖一百流三千里,② 若毁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斬, 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 緦麻以上卑幼 各依凡人遞減一等,㉳ 毁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 其子孫毁棄祖父母父母 及奴婢雇工人毁棄家長死屍者斬.㉴
4. 若穿地得死屍 不卽掩埋者杖八十. 若於他人墳墓熏狐狸 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 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 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等.㉵ 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 熏狐狸者杖一百, 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燒屍者絞.
5. 若平治他人墳墓 爲田園者杖一百, 於有主墳地內盜葬者杖八十 勒限移葬.
6.若地界內有死人 里長地隣不申報官司檢驗 而輒移他處及埋葬者杖八十, 以致失屍者杖一百, 殘毁及棄屍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 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 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贓准竊盜論 免刺.㉶
① 招魂而葬亦是.
② 謂死屍在家或在野 未殯葬 將屍焚燒支解之類. 若已殯葬者 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 從重論.
㉮ 講曰: 謂先無屍柩 止具棺槨招魂而葬, 但有發者 並同發塚之罪.
㉯ 講曰: ‘屍柩’ 謂在牀曰屍 在棺曰柩 總名之曰屍柩. 若塚先穿陷而盜屍柩 及未殯埋而盜屍柩者 止是或欲詐代人屍 或欲別處改葬之類, 初無發塚之惡心 故並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開棺槨見屍者亦絞.
㉰ 講曰: 謂塚先穿陷而盜取器物磚石者 計入己之贓 准竊盜論 免刺.
㉱ 講曰: ‘小功以上 各遞減一等’ 謂小功杖九十徒二年半, 大功杖八十徒二年, 期親杖七十徒一年半.
㉲ 講曰: ‘各減一等’ 謂杖一百流三千里, 他人死屍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 並杖一百徒三年, 緦麻以上尊長死屍 並杖一百流三千里科之.
㉳ 講曰: 謂毁棄緦麻卑幼死屍者杖一百徒三年, 小功杖九十徒二年半, 大功杖八十徒二年, 期親杖七十徒一年半, 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亦各依上遞減一等.
㉴ 講曰: 本條稱‘毁棄死屍’者 謂與他人及尊長卑幼生前有所讐隙 或子孫不孝之類, 故將死屍毁棄者是名毁棄. 其從尊長卑幼遺言 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 自依喪葬律科斷.
㉵ 講曰: ‘遞加’ 謂燒緦麻尊長棺槨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小功杖一百徒三年 大功杖一百流二千里 期親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若燒緦麻尊長屍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小功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大功期親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遞減’ 謂燒緦麻卑幼棺槨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小功杖六十徒一年 大功杖一百 期親杖九十, 若燒緦麻卑幼屍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小功杖八十徒二年 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 期親杖六十徒一年.
㉶ 講曰: ‘各減一等’者 謂棄而不失杖九十 髡髮若傷者杖一百. 若將有罪人死屍燒化 難比殘毁無罪常人死屍 論罪合坐不應從重杖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