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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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조 造妖書妖言
1.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衆者 皆斬 若私有妖書, 隱藏不送官者 杖一百徒三年
① ‘皆’者, 謂不分首從 一體科罪 餘條言皆者 並准此
㉮ 講曰: ‘傳用’ 謂非自造 止是傳其妖言 用其妖書 以惑衆者 皆斬. 稱‘衆’ 謂三人以上. 若傳用者 所惑不及二人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其造妖書妖言者 雖不傳用惑衆 亦皆斬.
㉯ 講曰: 謂前人舊作妖書, 非己所製, 雖不傳用, 而隱藏在家不送官司者 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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