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5條 乘官畜産車船附私物
1.凡因公差應乘官馬牛駝驢騾者 除隨身衣仗外 私駄物不得過十斤. 違者五斤笞一十 每十斤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①
2.其乘船車者 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 違者十斤笞一十 每二十斤加一等 罪止杖七十. 家人隨從者 皆不坐. 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 寄物之人同罪 其物並入官, 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若應合遞運家小者 不在此限.㉮
① 不在乘驛馬之條.
㉮ 講曰: ‘不得過十斤’者 謂私駄物十斤不坐罪 十斤之外多五斤笞一十 每十斤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如將官船載私物三十斤不坐罪 餘外多十斤笞一十 每二十斤加一等 罪止杖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