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6條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1.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段匹紬絹絲綿 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 杖一百, 挑擔駄載之人 減一等, 物貨船車 並入官 於內以十分爲率 三分 付告人充賞. 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絞 因而走泄事情者 斬 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 通同夾帶 或知而故縱者 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軍兵 又減一等.㉮
㉮ 講曰: ‘挑擔駄載’ 謂受雇倩而爲其挑擔駄載者 減一等 杖九十. ‘與同罪’ 謂拘該守把官吏軍兵人等 知情故縱 與犯人同罪 至死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軍兵 又減一等’ 謂於官吏總小旗減三等上 又減一等 通減四等 罪止杖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