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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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條 得遺失物
1.凡得遺失之物 限五日內送官 官物還官 私物召人識認 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 一半給還失物人 如三十日內 無人識認者 全給 限外不送官者 官物 坐贓論 私物 減二等 其物一半入官 一半給主
2.若於官私001
註 001 ‘私’: 『大明律附例』 ‘司’.닫기
地內 掘得埋藏之物者 並聽收用 若有古器鍾鼎符印異常之物 限三十日內送官 違者 杖八十 其物入官
㉮ 講曰: 謂得遺失私物 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 若官物 不在給與之限
㉯ 講曰: 謂於坐贓論罪上 減二等 罪止杖八十徒二年


大明律講解 卷第九
註 001
‘私’: 『大明律附例』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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