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條 那移出納
1. 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 已有文案勘合 若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 那移出納 還充官用者 並計贓准監守自盜論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免刺.㉮
2. 若不給半印勘合 擅出權帖 或給勘合 不立文案放支, 及倉庫不俟勘合 或已奉勘合 不附簿放支者 罪亦如之.㉯
3. 其出征鎭守軍馬經過去處 行糧草料 明立文案 卽時應付 具數開申合干上司 准除不在擅支之限. 違者 杖六十.
㉮ 講曰: ‘並計贓’ 謂如十人共那移出納米二十石 各計每人二石之罪 科之.
㉯ 講曰: 謂亦計各人之贓 准監守自盜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