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條 虛出通關硃鈔
1.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不足 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 虛出通關者 計所虛出之數 倂贓 皆以監守自盜論㉮
2.若委官盤點錢糧數 本不足 符同申報足備者 罪亦如之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3.其監守不收本色 折收財物 虛出硃鈔者 亦以監守自盜論 納戶知情 減二等免刺 原與之贓 入官 不知者不坐 其贓 還主
4.同僚知而不擧者 與犯人同罪 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 不坐
㉮ 講曰: 倂贓論 謂如十人共虛出通關一紙 該鈔四十貫 其十人俱得 監守自盜 四十貫之罪 故謂之倂贓
㉯ 講曰: 罪亦如之 謂如上文倂贓以監守自盜之罪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