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책별 상세검색
전체검색
문자입력기
검색조건
기사제목
문자입력기
기사내용
문자입력기
대상기간
일 ~
자료 범위
상세검색창 닫기

대명률강해 목록



第121條 良賤爲婚姻
1.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爲妻者 杖八十, 女家 減一等 不知者 不坐. 其奴自娶者 罪亦如之 家長知情者 減二等 因而入籍爲婢者 杖一百. 若妄以奴婢爲良人而與良人爲夫妻者 杖九十 各離異改正
㉮ 講曰: 謂家長與奴娶良人爲妻 因而入籍爲婢 或奴自娶 家長知情 因而入籍爲婢 家長 杖一百 奴 止得杖八十之罪 若奴自娶 家長不知情 而入籍爲婢者 奴 杖一百 家長 不坐

맨 위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