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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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條 立嫡子違法
1.凡立嫡子違法者 杖八十 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 得立庶長子 不立長子者 罪亦同.
2.若養同宗之人爲子 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 杖一百 發付所養父母收管 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 欲還者聽.
3.其乞養異姓義子 以亂宗族者 杖六十 若以子與異姓人爲嗣者 罪同 其子歸宗.
4.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 雖異姓 仍聽收養 卽從其姓
5.若立嗣 雖係同宗 而尊卑失序者 罪亦如之 其子亦歸宗 改立應繼001
註 001 ‘繼’: 『직만/활』 ‘係’. 닫기
之人.
6.若庶民之家 存養奴婢者 杖一百 卽放從良
㉮ 講曰: 立嫡者 本擬承繼 若不立嫡妻之長子 却立嫡次庶長者 是名違法
㉯ 講曰: ‘罪亦同’ 謂亦杖八十
㉰ 講曰: 謂如無子之人 養同宗尊卑相當之人爲子 其子旣蒙收養 而輒捨去者 杖一百 仍發所養父母收管
㉱ 講曰: 假有人自有子息繼嗣 又乞養異姓義子 不令爲嗣 仍作義男 名色收養者 未知於律禁否
㉲ 解曰: 鬪毆律云 ‘若非理毆乞養異姓義子 致令廢疾者 杖八十 篤疾者 加一等 並令歸宗 乞養子孫 發付合得財産 養贍’ 若曰於律 禁絶不許 乞養如此 卽是常人 緣何毆至篤疾者 止杖九十 況‘毆傷常人篤疾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將犯人財産一半 斷付被傷之人’ 今毆傷乞養子孫 緣何又止稱撥付合得財産 旣於財産 稱爲合得 以此知不令爲嗣 而乞養者 據律無禁 又況異姓之人 本非族類 若乞養爲子 冒己之姓 使令繼嗣者 必致淆亂宗族 故禁絶之 若乞養爲子 不令爲嗣 仍從異子本姓者 不在禁限
㉳ 講曰: ‘罪亦如之’ 謂如上文乞養異姓義子 以亂宗族 杖六十之罪

註 001
‘繼’: 『직만/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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