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講解 卷第四 戶律 戶役
第81條 脫漏戶口
1.凡一戶全不附籍 有賦役者 家長 杖一百 無賦役者 杖八十 附籍當差.㉮㉯㉰
2.若將他人隱蔽在戶 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 有賦役者 亦杖一百 無賦役者 亦杖八十. 若將另居親屬 隱蔽在戶 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 各減二等 所隱之人 並與同罪 改正立戶 別籍當差.㉱ 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壻 自來不曾分居者 不在此限.㉲
3.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 雖脫戶 止依漏口法.
4.若隱漏自己成丁人口 不附籍及增減年狀 妄作老幼廢疾, 以免差役者 一口至三口 家長杖六十 每三口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不成丁 三口至五口 笞四十 每五口 加一等 罪止杖七十. 入籍當差.
5.若隱蔽他人丁口 不附籍者 罪亦如之, 所隱之人 與同罪, 發還本戶 附籍當差.㉳
6.若里長失於取勘 致有脫戶者 一戶至五戶 笞五十 每五戶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漏口者 一口至十口 笞三十 每十口 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 脫戶者 十戶笞四十 每十戶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漏口者 十口 笞二十 每三十口 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 知情者 並與犯人同罪㉴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 已責里長 文狀叮嚀省諭者 事發 罪坐里長.
㉮ 講曰: ‘有賦役’ 謂有田産者 因其當輸差稅 而不附籍者 杖一百.
㉯ 講曰: 假有人立係一身 或係婦人 而全不附籍者 若爲處斷.
㉰ 解曰: 本律不計人數 惟恐脫戶及有無賦役而言, 縱使一身亦爲一戶 若有賦役者 合杖一百, 如無賦役者 合杖八十. 若婦人有賦役 亦照賦役當差 旣不附籍 合以脫戶論, 如無賦役者 婦人本無當差之法 止依漏口科之.
㉱ 講曰: ‘各減二等’ 所隱及相冒合戶親屬 有賦役者 杖八十 無賦役者 杖六十 故謂之‘各減二等’.
㉲ 講曰: 謂如此等親屬 自來不曾分居者 雖其戶籍難同‘另居親屬相冒合戶之罪’ 故云‘不用此律’.
㉳ 講曰: ‘罪亦如之’ 謂隱蔽他人成丁人口 一口至三口 杖六十 每三口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不成丁 三口至五口 笞四十 每五口 加一等 罪止杖七十.
㉴ 講曰: 本條云‘知情並與犯人同罪者’ 謂里長及提調正官・首領官吏 知部內有脫漏戶口之人 循情不擧問者 如知一戶全不附籍 有賦役者 亦杖一百 知隱漏一口至三口者 亦杖六十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