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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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條 出使不復命
1.凡奉制勅出使 不復命 干預他事者 杖一百, 各衙門出使 不復命 干預他事者 常事 杖七十, 軍情重事 杖一百. 若越理犯分 侵人職掌行事者 笞五十.
2.若回還後 三日 不繳納聖旨者 杖六十, 每二日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不繳納符驗者 笞四十, 每三日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3.若有所規避者 各從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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