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條 上書奏事犯諱
1.凡上書若奏事 誤犯御名及廟諱者 杖八十, 餘文書誤犯者 笞四十, 若爲名字觸犯者 杖一百. 其所犯御名及廟諱 聲音相似字樣各別, 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 皆不坐罪.㉮
2.若上書及奏事錯誤 當言原免而言不免, 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 有害於事者 杖六十, 申六部錯誤 有害於事者 笞四十, 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 笞二十. 若所申雖有錯誤 而文案可行 不害於事者 勿論.㉯
㉮ 講曰: ‘聲音相似’ 如禹與雨之類.
㉯ 講曰: 若上書奏事 不僉書姓名不塡小日之類 及行款不依式者 並依‘奏事錯誤’論. 其在外州縣等衙門 與在京六部等衙門 本無行移, 若或錯誤薦越申稟者 亦依申六部及其餘衙門錯誤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