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 棄毁制書印信1 二條
1.凡棄毁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 若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斬, 若棄毁官文書者 杖一百, 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 事干軍機錢糧者 絞.㉰ 當該官吏 知而不擧 與犯人同罪, 不知者 不坐. 誤毁者 各減三等. 其因水火盜賊毁失 有顯跡者 不坐.㉱
㉮ 講曰: 制書有違律云 ‘違親王令旨者 杖九十’ 何獨本條無棄毁親王令旨之罪? 假有犯者 若爲處斷?
㉯ 解曰: 本條雖無棄毁親王令旨之罪, 據制書有違條內 減等科坐比之 亦當減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
㉰ 講曰: 謂如調撥軍馬出征 却將預備供給糧儲文書棄毁, 故謂之‘事干軍機錢糧’. 其餘徵收錢糧文書 若通關・勘合之類 非干軍機者 止以棄毁官文書擬斷. 若有侵欺埋沒 因而棄毁 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
㉱ 講曰: ‘誤毁者 各減三等’ 謂如誤毁制書・御寶聖旨・符驗・印信・銅牌・軍機錢糧文書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親王令旨者 杖八十徒二年, 其餘官文書 杖七十, 謂之‘各減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