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 共犯罪分首從
1.凡共犯罪者, 以造意爲首, 隨從者 減一等.
2.若家人共犯 止坐尊長. 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 歸罪於共犯罪 以次尊長.①㉮ 侵損於人者 以凡人首從論.②
3.若共犯罪 而首從本罪各別者, 各依本律 首從論.③
4.若本條言皆者 罪無首從, 不言皆者 依首從法.
5.其犯擅入皇城宮殿等門 及私越度關 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 亦無首從.④
① 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 獨坐尊長 卑幼無罪. 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 於律不坐罪 卽以共犯罪 次長者當罪. 又如婦人尊長 與男夫卑幼同犯 雖婦人爲首 仍獨坐男夫.㉮
② ‘侵’謂盜竊財物, ‘損’謂鬪毆・殺傷之類. 如父子合家同犯 並依凡人首從之法. 爲其侵損於人, 是以不獨坐尊長.
③ 謂如甲引他人共毆親兄 甲依弟毆兄 杖九十徒二年半, 他人依凡人鬪毆論 笞二十. 又如卑幼引外人 盜己家財物二十貫 卑幼依私擅用財 加二等 笞四十, 外人依凡盜從論 杖七十之類.
④ 謂各自身犯 是以亦無首從 皆以正犯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