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例分八字之義
1.以
‘以’者 與眞犯同. 謂如監守貿易官物 無異眞盜. 故“以枉法論”・“以盜論” 並除名・刺字 罪至斬絞 並全科.
2.准
‘准’者 與眞犯有間矣. 謂如“准枉法”・“准盜論” 但准其罪 不在除名・刺字之例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3.皆
‘皆’者 不分首從 一等科罪. 謂如監臨・主守 職役同情 盜所監守官物 倂贓滿貫 皆斬之類.
4.各
‘各’者 彼此同科此罪. 謂如諸色人匠 發赴內府工作 若不親自應役 雇人冒名 私自代替 及替之人 各杖一百之類.
5.其
‘其’者 變於先意. 謂如論八議罪犯 先奏請議, 其犯十惡 不用此律之類.
6.及
‘及’者 事情連後. 謂如彼此俱罪之贓及應禁之物 則沒官之類.
7.卽
‘卽’者 意盡而復明. 謂如犯罪事發在逃者 衆證明白 卽同獄成之類.
8.若
‘若’者 文雖殊而會上意. 謂如“犯罪未老疾 事發時老疾 依老疾論. 若在徒年限內老疾者 亦如之”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