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4條 囑託公事
1.凡官吏諸色人等 曲法囑託公事者 笞五十 但囑卽坐.① 當該官吏聽從者 與同罪, 不從者 不坐. 若事已施行者 杖一百, 所枉罪重者 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 若爲他人及親屬囑託者 減官吏罪三等, 自囑託己事者 加本罪一等.㉮
2.若監臨勢要 爲人囑託者 杖一百, 所枉重者 與官吏同罪, 至死者 減一等.②
3.若受贓者 並計贓以枉法論.
4.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 將囑託公事實跡 赴上司首告者 陞一等.
① 謂 所囑曲法之事 不問從與不從 行與不行, 但曾囑卽得此罪.
② 謂監臨勢要之人 但囑託 卽杖一百, 官吏聽從者 仍笞五十, 已施行者 亦杖一百. 所枉之罪 重於杖一百者, 官吏與監臨勢要之人 皆得故出入人之罪, 官吏依律合死者 監臨勢要之人 合減死一等.
㉮ 講曰: ‘當該官吏聽從者 與同罪’ 謂亦笞五十, 若事已施行 當該官吏 杖一百. ‘若爲他人及親屬囑託者 減官吏罪三等’ 謂所囑託枉法之事 重於官吏聽從已施行 杖一百之罪 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 其囑託之人於官吏所得罪上 減三等科之. ‘自囑託己事者 加本罪一等’ 謂因自己之事 囑託當該官吏 以致聽從施行 其罪重於笞五十者 並加本罪一等.